一、起草目的及背景
为规范江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江门市实际,研究起草了《江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适用规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行使,会造成行政权力扩张、行政处罚随意性大以及“同案不同罚”“人情罚”等问题,客观上影响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廉洁性。为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出台《适用规则》非常必要,也是江门市医疗保障局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内容
《适用规则》共四章16条,分总则(5条)、适用规则(2条)、程序规则(6条)、附则(3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定目的、法律依据、定义和原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第二条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定义,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体,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规定了适用相关法律规范的原则。
(二)第二章适用规则。共2条,明确了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等内容。
(三)第三章程序规则。共6条,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部分规则、相关程序和适用单位。其中,第八条明确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的程序要求;第九条明确了“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的程序要求;第十条强调了“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和种类和标准提出建议,说明行使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送相关负责人审查决定”的程序;第十一条强调了“重大行政处罚必经集体讨论”的程序;第十二条规定了“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的相关工作要求;第十三条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追究。
(四)第四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执行时间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联系人:许辉,联系电话:3992985)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图片解读】《江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图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