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社保局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收入水平、医疗消费水平以及基金收支等实际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和“……缴费基数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公布2021年度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具体公布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公布2021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继续按每人每年336元的标准执行,财政补助部分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二、《通知》公布2021年度职工医保缴费标准。
(一)最低缴费基数保持不变。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最低缴费基数保持3505元不变,按我市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94元×52.36%计算,比江府办〔2017〕47号文规定的5355元(=我市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94元×80%),降低了1850元;
(二)调整最高缴费基数。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最高缴费基数按江府办〔2017〕47号文调整,最高缴费基数由2020年的14274元提高至16065元(江府办〔2017〕47号文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5355元×300%);
(三)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率保持不变。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1、我市职工参加一档、二档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6.0%(其中:一档、二档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为3.0%、2.5%、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0%(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0.5%和1.5%);
2、个人以职工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7.5%;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参保人员选择一次性补缴或在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中逐月代扣代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5.5%;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参保人员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且不选择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7.5%,并享受在职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通知》其他公布事项
(一)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方案保持不变。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相关要求继续按《关于印发江门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医保发〔2019〕75号)执行。从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由各市(区)组织开展2021年度的居民医保集中参保和缴费。
(二)进一步明确中央财政补助适用范围。根据《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9〕166号)规定,对于参保人员无身份信息或身份信息错误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为其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三)进一步明确在我市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继续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在我市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根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41号令)相关规定,继续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范围。
文件链接: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