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安全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图解:关于印发《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 关于江门市安全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14〕16号)要求,现对《江门市本级安全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安全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2013年7月2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十四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四届29),设立每年200万元的安全生产专项扶持资金,加大政府安全投入,为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6号),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发〔2018〕6号)明确要求要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持续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设立覆盖面更加广泛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三、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扶持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投入为主,政府扶持为辅,其他财政资金已安排的事项,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扶持资金。
(二)安全生产专项扶持资金扶持范围包括:1、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2、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包括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等;3、公共领域的安全隐患、涉及社会安全的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治理;4、安全生产风险预警防控,包括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5、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工作的推进;6、安全生产其他需要政府资金引导、调节或投入的领域。
(三)安全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是江门市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机关、社团组织等。一旦发现不按照规定使用扶持资金或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以后不得申报扶持资金项目。
(四)申报单位按每年的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市属单位直接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报。各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统筹做好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所属市(区)的申报项目,统一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五)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安全生产专项扶持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作为专项款单列,并按照企业、行政或者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按资产核算。按照合同约定,尽快组织启动项目开展工作,按照财政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
四、修订的主要亮点
(一)统一将《原办法》中的“本级安全生产专项扶持资金”改为“市安全生产专项扶持资金”。
(二)扶持区域由市本级及下辖三区扩展覆盖全市。
(三)申报单位由生产经营单位扩展到江门市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团组织等。
(四)增加了各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环节。
(五)引入了专家评审机制,规范专项资金申报和评审程序,提高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六)明确专项资金合同签订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保障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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