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三防〔2022〕51号
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江门市“五停”工作指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门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2022年6月24日
江门市“五停”工作指引
一、工作目标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台风、暴雨、洪涝等给江门市带来严重灾害时,对全市或灾害严重地区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以下简称“五停”)的一项或多项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
“五停”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谨慎实施、统筹兼顾、科学防御、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加强针对性,注重实效,综合考虑社会影响,完善防御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五停”相关指引,特别要指导涉及民生企业(如轨道交通、公交、客运等)开展“五停”工作;涉及民生企业(如轨道交通、公交、客运等)要积极作为,提前制定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有序开展“五停”。
三、工作任务
(一)“五停”的启动时机
1.当启动防风、防汛I级应急响应时,原则实行“五停”措施
当启动防风I级应急响应,或气象、水文和自然资源等部门预测台风将对本辖区造成极其严重影响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三防指挥部发布“五停令”,在管辖范围内实行“五停”措施。
当启动防汛I级应急响应,暴雨将(或已经)造成极其严重的内涝和洪水灾害,或有溃堤、溃坝等风险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三防指挥部向受灾害严重威胁地区发布“五停令”,实行“五停”措施。
2.当启动防风、防汛Ⅱ级应急响应时,视情实行“五停”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当启动防风Ⅱ级应急响应,或气象、水文和自然资源等部门预测台风将对本辖区造成严重影响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三防指挥部视情发布指令,在管辖范围内实行“五停”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当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暴雨将(或已经)造成严重的内涝和洪水灾害,或有溃堤、溃坝等风险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三防指挥部视情向受灾害严重威胁地区发布指令,实行“五停”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3.当市、县(市、区)气象部门(以下简称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蓝色及以上预警,或者暴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在本行业范围内实行“五停”中所对应的相关措施。
在遭遇灾害性天气时,受影响且涉及民生企业(如轨道交通、公交、客运等)应根据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主动做好自身的“五停”工作,要果断高效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将“五停”工作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有必要采取抢险措施的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市、县(市、区)三防指挥部。
(二)“五停”的预通知
经会商研判,需在管辖范围内或受灾害严重威胁地区实施“五停”措施抗击台风、洪水或暴雨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三防指挥部通过电视、广播、政务网站、短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发布“五停预通知”,提醒行业主管部门和公众提早做好“五停”相关准备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和涉及民生企业(如轨道交通、公交、客运等)也要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告知公众。
(三)“五停”的签发
经会商研判,“五停令”由市、县(市、区)三防办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三防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同意后,以“紧急动员令”通告形式,通过电视、广播、政务网站、短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发布。
(四)“五停”的范围
宣布“五停”的地区,除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五停”措施。具体分类如下:
1.停课范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等。
2.停工范围:在建工地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3.停产范围:各类工业园区、生产基地、工厂、作坊等。
4.停运范围:陆运(铁路、公路、轨道交通等,抢险、救灾、指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车辆除外)、水运(码头、渡口船只)。
5.停业范围:各类市场、商场、商业步行街、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交易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会展等。
直接保障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等关乎民生的单位和参与抢险救灾的单位不在“五停”范围之列。
(五)“五停”的执行
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工作,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灾害预警信号、灾害影响程度及范围和行业特点分步组织实施;当市人民政府或市三防指挥部发布“五停令”时,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落实本辖区、本行业“五停”措施。同时,除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外,辖区内其他企事业单位要不等不靠,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引及时组织实施“五停”工作,并将情况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公众应密切关注台风、暴雨、洪水预警信息和“五停令”发布情况,自觉遵守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和指令。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报告本行业内的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实施情况,并通过多种途径向公众发布。
1.停课的执行
停课工作主要由教育、人社等部门和高等院校负责监督实施,并指导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停课执行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停课事宜原则上按照江门市教育局、江门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台风暴雨极端天气学校停课工作联动方案>的通知》(江教发字〔2014〕23号)执行。
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橙色、红色以及暴雨红色预警信息后,对应域区内所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停课,统一考试安排除外。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三防指挥部发布“五停令”后,辖区范围内所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立即停课。
(2)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停课执行
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停课事宜原则上按照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台风暴雨极端天气技工院校停课工作联动方案>的通知》(江人社发〔2014〕518号)执行。
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橙色、红色以及暴雨红色预警信息后,对应域区内所有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停课,统一考试安排除外。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三防指挥部发布“五停令”后,辖区范围内所有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立即停课。
(3)高等院校的停课执行
高等院校停课按照属地人民政府或其三防指挥部的指令停课。
2.停工的执行
停工工作主要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指导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
(1)户外工作人员
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蓝色及以上预警时,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落实海上渔船、渔排人员、水上施工人员停止作业,回港避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落实高空作业人员停止户外作业,到安全场所躲避。
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及以上预警,或暴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负责落实在建工地施工人员及其他户外工作人员停止户外作业,到安全场所躲避。
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三防指挥部发布“五停令”后,辖区范围内所有户外工作人员立即停工,到安全场所躲避。
(2)室内工作人员
室内工作人员原则上在接到“五停令”后实施全面停工。考虑到员工安全,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部分停工。
3.停产的执行
停产工作主要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指导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时,根据灾害影响范围和程度,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应适时通知危险区域内的各类工业园区、生产基地、工厂、作坊等停止生产活动。
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三防指挥部发布“五停令”时,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辖区范围内各类工业园区、生产基地、工厂、作坊等全面停止生产。
4.停运的执行
停运工作主要由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海事、航道事务等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指导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秩序、路面交通管制、车辆疏导和停运信息宣传。
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和“网约车”管理平台从“停运”发布时间起可开始组织实施停运工作,并按照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及发布工作。涉及与外地交通往来的运营单位应及时告知外地相关单位本地实施停运情况;各场站运营管理单位应做好场站关闭的准备工作,及时疏散旅客。
(1)公路交通
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时,根据台风或暴雨影响范围及程度,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公交、客运、货运等道路运输企业和“网约车”管理平台做好班线调整及临时停运工作,适时停驶沿山、沿河及途经低洼、受灾路段的班线。
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时,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指导公交、客运、货运等道路运输企业和“网约车”管理平台全面停止车辆运营,督促各客运站停止发班,做好旅客安抚解释工作,并为滞留旅客提供必要生活用品。
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三防指挥部发布“五停令”时,辖区范围内所有道路车辆(抢险和指挥车辆除外)停止行驶,正在行驶中的车辆如立即停驶,无法保障安全的,应当就近寻找安全位置后停驶,并做好紧急避险;封闭高速公路。
公交、客运、货运等道路运输企业和“网约车”管理平台应及时采取停运措施和发布相关公告。
(2)轨道交通
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时,根据水淹及暴雨趋势等实际情况,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关站、列车越站、局部或全线停运,并做好旅客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及时采取停运措施和发布相关公告。
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时,轨道交通适时停运。
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时,轨道交通全线停运。
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市三防指挥部发布“五停令”时,辖区范围内轨道交通全线停运。
(3)水路交通
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及以上预警时,交通运输、海事、航道事务等部门负责加强航道及港区的监控,指导船舶有序进入防台风水域指定停泊区,由属地镇政府督促渡口渡船、客轮等停止航行;相关水上运输企业应及时采取停运措施和发布相关公告。
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三防指挥部发布“五停令”时,辖区范围内水路交通全部停运。
5.停业的执行
停业工作主要由自然资源、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监督实施,并指导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蓝色时,受影响地区滨海和海岛旅游区、滨海浴场等适时停止营业。
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及以上预警,对应区域内滨海浴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暴雨橙色预警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关停或采取管制措施)
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时,对应区域内根据台风或暴雨影响范围及程度,适时关停地下营业场所(包括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等),并指导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时,对应区域内各类市场、商场、商业步行街、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交易场所、公园、旅游景区、会展等全面停止营业。
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市三防指挥部发布“五停令”时,辖区范围内各类市场、商场、商业步行街、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交易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会展等全面停止营业。
(六)“五停”的终止
1.当台风、暴雨、洪水严重威胁区域危险解除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三防指挥部视情宣布结束应急响应,终止“五停令”,并向社会发布“五复”(复课、复工、复产、复运、复业)通知,全面实施“五复”措施。
2.如“五停令”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在市级未终止“五停令”并发布“五复”通知前,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应提前终止本辖区“五停令”。
3.公众密切留意“五复”通知和学校、用人单位信息,按规定返校、返岗或返回居住地点。
4.无法正常复课、复工、复产、复运、复业的学校或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师生或员工暂缓返校或返岗。
5.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三防指挥部未发布“五停令”的情况下,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已组织实施“五停”工作的,原则上可按照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有序开展“五停”恢复工作。
6.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受损房屋、设施(备)等的修复工作,及早实现复课、复工、复产、复运、复业。
四、工作要求
(一)市、县(市、区)三防办要及时组织气象、水文、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对台风、暴雨、洪水等灾害进行会商研判,向本级三防指挥部提出“五停令”建议。
(二)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三防指挥部发布“五停令”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三防指挥机构指挥长须坐镇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应急指挥中心参与联合值守,协调指挥落实本辖区、本部门“五停”措施,并做好滞留人员安全保障工作。
(三)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级本行业实际,制定“五停”工作机制,指导相关单位制定应对台风暴雨应急预案(方案),加强科普宣传,增强公众防灾避险意识。
(四)未按照规定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依据《广东省防汛防早防风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附表:江门市“五停”工作指引表
附表
江门市“五停”工作指引表
备注:1.直接保障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等关乎民生的单位和参与抢险救灾的单位不在“五停”范围之列。
2.市、县(市、区)气象部门指江门市气象台及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气象台,其中:江门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预警对应区域为蓬江区、江海区,
预警生效的县(市、区)执行有关“五停”措施;
3.市人民政府或市三防指挥部发布全市“五停令”时,各县(市、区)、各镇(街)全面执行“五停”措施。
4.如在“五停令”发布前己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部分特殊行业,应按照“五停令”要求,进一步做好本行业的相关工作。
5.在遭遇灾害性天气时,受影响且涉及民生企业(如轨道交通、公交、客运等)要根据上级指引、预案和实际情况,主动做好自身的“五停”工作,果断高效采取措
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将“五停”工作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有必要采取抢险措施的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市、县(市、区)三防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