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江门市机构改革方案》、《江门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市(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和防震减灾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震减灾等政策,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 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和共享,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指挥协调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市(区)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八)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冰冻、台风、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和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全市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市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行业各领域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及保障工作。
(l)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洪涝、干旱、冰冻和台风防御工作。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相关工作。开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工作,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承担全市海洋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发布相关警报。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前期处置等工作。
(3)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水利汛期值班值守工作。配合市“三防”指挥部做好全市水情、旱情、水利行业险情、水旱灾情等相关工作。
(4)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市发展改革局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与相关部门在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保护方面的工作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主管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市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油气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相关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