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函〔2019〕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指导各地开展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工作,规范提供老年护理服务,切实提高老年护理服务能力和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大纲(试行)》和《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供各地开展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以及医疗机构提供老年护理服务使用。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医管局栏目下载),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老年护理专业护士的培训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和本单位护士岗位培训计划中。参照《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大纲(试行)》和《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结合实际,制订培训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培训效果,切实提高护士队伍的老年护理服务能力。
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指导,医疗机构可参照《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进一步规范老年护理实践行为,提高老年护理服务质量。
三、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予以推广。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联系人:孟莉
联系电话:010-68791080、2208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联系人:邴媛媛
联系电话:010-59957760、7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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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大纲(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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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大纲(试行)和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的通知》解读
http://www.sd-xs.com/bmpd/jmswsjkj/zwgk/zcjd/content/post_18889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