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证咨询:申请人在市卫生局医教科领取办证指引,了解是否具备筹办医疗机构的条件。
二、书面申请:申请人按照办证要求,认为具备条件筹办医疗机构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设置(申请理由、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人员、设备配备、可行性论证、选址依据);
2、提供设置条件的相关原始材料(包括法人代表、负责人、医务人员职称证书、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医师、护士资格证书等)。
三、受理申请: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后,经审查,如同意开办,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同意筹建,发出书面通知书。
四、对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申请人,限期筹建。筹建完毕,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交卫生行政部门。
五、申请者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后,对合格者发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行医。
二、书面申请:申请人按照办证要求,认为具备条件筹办医疗机构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设置(申请理由、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人员、设备配备、可行性论证、选址依据);
2、提供设置条件的相关原始材料(包括法人代表、负责人、医务人员职称证书、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医师、护士资格证书等)。
三、受理申请: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后,经审查,如同意开办,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同意筹建,发出书面通知书。
四、对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申请人,限期筹建。筹建完毕,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交卫生行政部门。
五、申请者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后,对合格者发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行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