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医疗广告审批程序
(根据江卫办【2004】458号、粤卫【2004】227号文修订)
办事内容: 审批《医疗广告证明》
办理机构: 江门市卫生局医教科
办理地址: 江门市华园东路34号
联系电话: 3527184
办理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第16号令),省工商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粤工商〔1999〕联字1号),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医疗广告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2004〕227号)
提供材料:
1、申办的《广东省医疗广告证明》一式6份,拟在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并附已制作的音像制品CD或VCD1份。
2、制作的医疗广告内容电子文本1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1份。
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复印件1份。
5、广告内容中所出现的从业人员《医师执业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6、特殊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1份。
上述复印件需由首次审核的卫生行政部门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或有关证明章。
办理流程及时限: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在《广东省医疗广告证明》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或医疗业务章,将审查意见及有关资料逐级上报或申请人直接寄送至省卫生厅。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备注: 中医医疗广告由省中医药局审批。
(2004年10月27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