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说明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91年03月01日
【实施日期】1991年03月01日
【正 文】
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规定,卫生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发了《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这一保密范围是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它是衡量卫生工作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的具体标准,也是各级卫生部门和保密部门开展保密工作和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各级卫生部门在工作中要依照保密范围的有关事项确定密级,不必再层层制定保密范围。今后凡涉及卫生业务中的秘密事项均应按本规定执行,涉及到卫生工作中的人事、纪检、保卫、外事等事项应按有关主管业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为了能准确执行保密范围,现对有关的条文做具体说明。
第一条共有十一项,具体划出了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它是区分卫生工作中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标准。对本规定未列入或其他主管业务部门的保密范围也未作规定的应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应按照《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报卫生部保密委员会或当地保密局确定。
第二条共有三款,分别规定了卫生工作中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级事项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第1目 “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中药制剂”,是指由卫生部确定的中成药。如云南白药、雷允上六神丸等。其保密期限为长期。
第2目 “稀有贵细中药材人工制成品”,指传统公认的贵、稀、少的天然中药材人工制成品。如人工麝香、培植牛黄等。其保密期限为长期。
第3目 “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及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的健康情况、医疗方案、病历记录”的保密期限为长期。
(二)机密级事项
第1目 “中长期规划”,指十年规划。
第2目 “全国限制进口的医疗设备分配年度计划及其他涉及外汇分配的意见”应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各地市(州)、县卫生局所制定的该内容的计划及意见。
第4目 “有较高经济价值的药品的成分、生产工艺、技术绝窍”,是指疗效确切、需求量大,可创较高经济利润的药品的处方、成分、生产路线及关键技术。
保密期限不得短于20年。
第5目 “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菌毒种”,是指我国自己研制的并用于大规模生产的菌毒种。
“国防意义的菌毒种”,指人畜共患的可作为生物武器的菌毒种。
保密期限不得短于20年。
第6目 “我国独有并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药用植物的栽培技术”,保密期限不短于20年。
第7目 “一类中西新药和我国独创的新生物制品的工艺规程及关键技术环节”,是指卫生部颁布的《新药审批办法》中的一类药品,中药包括: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新发现的中药材;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西药包括:我国创制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包括天然药物中提取的及合成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国外未批准生产,仅有文献报道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的工艺规程及关键技术环节。
“新生物制品”,是指我国新发现的具有特殊预防作用的制品,包括其制备规程。
保密期限不得短于20年。
第8目 “国外申报进口注册药品的有关情况”,是指国外药品生产厂申请进口药品许可证的资料中要求予以保密的部分。
第9目 “尚未公开的滥用麻醉品的成瘾者统计数字及有关情况”,是指未经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卫生部、公安部)批准对外公开的吸毒、贩毒的人数、方式及数量。其保密期限从产生之日起至批准对外公开时间止。
第10目 “生物制品的战略储备”的保密期限不得短于20年。
第11目 “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重要外宾的健康资料、病情及医疗情况”的保密期限不得短于20年。
第12目 “甲类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第三条规定的鼠疫和霍乱。
“普发性大流行”,是指暴发型大流行的疫情,其范围是在某一大中城市或超过1个地市(州),短时期内发生的,其发病率远远超过近年同期发病水平。
保密期限从发生之日起至公布之日止。
第13目 “全国各类职业病发病人数”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发病人数的综合统计数字。其保密期限从产生之日起至公布之日止。
第14目 “中期妊娠引产的数字”,是指各级卫生部门统计的中期(妊娠14周以上)妊娠引产的数字。
“有关情况”是指关于中期妊娠引产的科研、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和中期妊娠引产的方法、病例。
保密期限不得短于20年。
(三)秘密级事项
第5目 “与国防建设有关的生物效应”,是指我国历次核试验期间的生物效应数据。
“监测数据”是指环境与食品、饮用水污染情况的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