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办理须知
一、 概述
(一)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广东省放射卫生许可暂行办法》。
(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九条规定: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必须取得卫生许可;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不得从事放射工作。《广东省放射卫生许可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放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5年,两年复核一次。
二、 受理范围
江门市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地级以上市卫生监督部门(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受理以下放射工作单位提出放射卫生许可初审的申请
1、 使用医用X射线诊断机的单位(省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科研单位除外);
2、 核医学(PET、省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科研单位除外)单位和使用第三类开放型工作场所的单位;
3、 使用同位素料位计、厚度计、密度计等密封型含源装置,工业探伤机、X线衍生仪、电子显微镜等射线装置的单位(省直属单位及在粤的外省放射工作单位除外);
4、 从事地质物探辐射源的单位;
其他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
三、 申领《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条件
(一)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
(二)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
(三)有专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严格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四、《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申报程序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选址及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发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申请单位)(市职防所)(市职防所)
工程完成
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发出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设备到位)(申请单位)(市职防所)
―――→卫生许可申请―――→现场及资料审查―――→上报省卫生监督所―――→报省卫生厅
(申请单位) (市职防所)
―――→核准发证
(省卫生厅)
注:以上任一环节不符合要求,均退回资料,整改后重新受理
五、提交资料清单
(一)选址审核阶段(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逐页加盖公章。)
1、申报项目的概况(包括:项目目的、用途、任务来源和拟开展工作内容)以及拟选点地区建筑物平面分布图;
2、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3、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
4、涉及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工程项目,须提交环境部门批准文件的副本;
5、涉及大型医用设备的,则必须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6、该地区的居民分布、水文、气象、地质资料;
7、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
(二)设计审查阶段(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逐页加盖公章。)
1、设计审查申请报告;
2、设计单位资质材料;
3、项目设计图纸及说明材料(平面布局图和结构图)和放射防护机构卫生评价意见;
4、有关装置、设备的技术指标(射线能量或活度),涉及开放性同位素的则须提供核素种类、日最大操作量和年用量等资料;
5、防护条件与技术措施及放射防护仪器配置计划等资料;
6、生产厂家必须提供生产工艺流程;
(三)竣工验收阶段(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逐页加盖公章。)
1、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报告;
2、施工过程的总结;
3、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报告书;
(四)办理卫生许可(含新领证、换证、迁址、变更许可范围;申报资料一式二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逐页加盖公章。)
1、《广东省放射工作卫生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认可书及有关检测评价报告;
3、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限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
4、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准文件(限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工作单位);
5、放射防护措施及防护检测仪器设备有关资料;
6、放射工作人员资质证件;
7、放射防护机构、放射防护人员设置情况介绍;
8、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9、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10、其它(消防验收证明等)。
(五)卫生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负责人或地址名(即原地址不变、许可范围不变。申报资料一式二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逐页加盖公章)
1、 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及副本原件;
2、 更名书面申请报告;
3、 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资料一式三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逐页加盖公章;提供相片四张,其中申请表三张,放射工作人员证一张)
1、《广东省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2、健康检查机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3、放射防护机构培训证明;
4、放射防护机构个人剂量监测证明;
5、其它证明材料(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
六、受理与许可相关规定
(一)市职防所于接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限期补充有关资料的决定。
(二)市职防所将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对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结果发出卫生审查意见书,对申报卫生许可证的审查结果上报省卫生监督所,最后由省卫生厅予以审批发证。
一、 概述
(一)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广东省放射卫生许可暂行办法》。
(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九条规定: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必须取得卫生许可;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不得从事放射工作。《广东省放射卫生许可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放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5年,两年复核一次。
二、 受理范围
江门市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地级以上市卫生监督部门(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受理以下放射工作单位提出放射卫生许可初审的申请
1、 使用医用X射线诊断机的单位(省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科研单位除外);
2、 核医学(PET、省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科研单位除外)单位和使用第三类开放型工作场所的单位;
3、 使用同位素料位计、厚度计、密度计等密封型含源装置,工业探伤机、X线衍生仪、电子显微镜等射线装置的单位(省直属单位及在粤的外省放射工作单位除外);
4、 从事地质物探辐射源的单位;
其他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
三、 申领《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条件
(一)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
(二)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
(三)有专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严格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四、《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申报程序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选址及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发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申请单位)(市职防所)(市职防所)
工程完成
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发出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设备到位)(申请单位)(市职防所)
―――→卫生许可申请―――→现场及资料审查―――→上报省卫生监督所―――→报省卫生厅
(申请单位) (市职防所)
―――→核准发证
(省卫生厅)
注:以上任一环节不符合要求,均退回资料,整改后重新受理
五、提交资料清单
(一)选址审核阶段(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逐页加盖公章。)
1、申报项目的概况(包括:项目目的、用途、任务来源和拟开展工作内容)以及拟选点地区建筑物平面分布图;
2、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3、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
4、涉及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工程项目,须提交环境部门批准文件的副本;
5、涉及大型医用设备的,则必须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6、该地区的居民分布、水文、气象、地质资料;
7、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
(二)设计审查阶段(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逐页加盖公章。)
1、设计审查申请报告;
2、设计单位资质材料;
3、项目设计图纸及说明材料(平面布局图和结构图)和放射防护机构卫生评价意见;
4、有关装置、设备的技术指标(射线能量或活度),涉及开放性同位素的则须提供核素种类、日最大操作量和年用量等资料;
5、防护条件与技术措施及放射防护仪器配置计划等资料;
6、生产厂家必须提供生产工艺流程;
(三)竣工验收阶段(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逐页加盖公章。)
1、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报告;
2、施工过程的总结;
3、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报告书;
(四)办理卫生许可(含新领证、换证、迁址、变更许可范围;申报资料一式二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逐页加盖公章。)
1、《广东省放射工作卫生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认可书及有关检测评价报告;
3、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限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
4、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准文件(限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工作单位);
5、放射防护措施及防护检测仪器设备有关资料;
6、放射工作人员资质证件;
7、放射防护机构、放射防护人员设置情况介绍;
8、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9、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10、其它(消防验收证明等)。
(五)卫生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负责人或地址名(即原地址不变、许可范围不变。申报资料一式二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逐页加盖公章)
1、 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及副本原件;
2、 更名书面申请报告;
3、 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资料一式三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逐页加盖公章;提供相片四张,其中申请表三张,放射工作人员证一张)
1、《广东省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2、健康检查机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3、放射防护机构培训证明;
4、放射防护机构个人剂量监测证明;
5、其它证明材料(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
六、受理与许可相关规定
(一)市职防所于接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限期补充有关资料的决定。
(二)市职防所将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对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结果发出卫生审查意见书,对申报卫生许可证的审查结果上报省卫生监督所,最后由省卫生厅予以审批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