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愿戒毒科(所)基本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戒毒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70 号令)、《卫生部关于加强对医疗单位开展戒毒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药发〔1993〕第6号)及《广东省自愿戒毒科(所)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广东省自愿戒毒科(所)基本标准》。
一、设置
(一)申请设置自愿戒毒业务科室(以下简称戒毒科)的机构必须是政府批准的医疗机构,并负责对戒毒科的统一管理和承担法律责任。
(二)独立设置自愿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的,必须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基本诊疗条件及设备。
(三)申请设置戒毒科(所),首先应征得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禁毒机构同意,并逐级上报,最后由省卫生厅审核报省禁毒办批准,由省卫生厅颁发《自愿戒毒业务许可证》
后才能开展自愿戒毒业务。
二、布局
(一)戒毒科(所)的设置必须符合设置规划。
(二)戒毒科(所)设置床位不得少于20张,每间病房只准设1~2张床位,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病区内必须有卫生间、浴室等配套设施,门窗应有安全装置,以防病人发生意外。
(三)戒毒科应有独立区间与通道,并与医疗机构其他业务科室分隔。
(四)戒毒病区内应设置接诊室、独立医护办公室、治疗室、抢救室、药房、医护值班室、门卫保安及其他配套的公用设施。
(五)戒毒科(所)必须设有戒毒病人专用的健康教育及康复场所,其中根据病床的多少设立不少于30平方米的健康教育宣传室,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健身娱乐场所,并配备宣传、教育及健身娱乐器材。
三、设备
(一)综合性医院设置的戒毒科除了病区应有的常用设备外,还应有必备的抢救设备,包括呼吸器(机)、吸痰机、氧气以及与之适应的抢救器材和抢救药品等。其他设备如辅助诊断设备、检验设备、消毒设备等可与医院原有设备共同使用。
(二)独立设置的戒毒所,除了以上病区常用及抢救设备外,还应配备基本的技术诊断(X光、心电图等)、检验(三大常规、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抗—HIV、毒品定性等)、消毒设备(高压炉等).以及其他诊疗所需的辅助设施。
(三)戒毒科(所)药房应具备符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贮存条件的设施。
四、人员配备
戒毒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根据戒毒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实际需要配备,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按床位设置,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并配有心理治疗、康复治疗的专业人员,还应有管理戒毒药品的药剂师和其他配套设施、配套科室工作人员等。
(二)业务负责人应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从事精神卫生医疗工作3年以上经验,经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人员担任。
(三)医、护和药学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戒毒业务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省卫生厅、省禁毒办共同颁发的《戒毒业务上岗证》方能从事戒毒业务,《戒毒业务上岗证》每2年审核一次。
五、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资料
戒毒科(所)必须建立和配备以下规章制度和有关文件资料:
(一)国家有关禁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医疗机构常用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及岗位职责等。
(三)戒毒业务特殊需要的管理制度,如病人出入院制度、陪人探视制度、病人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以及安全保卫制度等。
(摘自:粤卫【2002】248号文关于印发《广东省自愿戒毒科(所)管理规范》及《广东省自愿戒毒科(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戒毒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70 号令)、《卫生部关于加强对医疗单位开展戒毒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药发〔1993〕第6号)及《广东省自愿戒毒科(所)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广东省自愿戒毒科(所)基本标准》。
一、设置
(一)申请设置自愿戒毒业务科室(以下简称戒毒科)的机构必须是政府批准的医疗机构,并负责对戒毒科的统一管理和承担法律责任。
(二)独立设置自愿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的,必须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基本诊疗条件及设备。
(三)申请设置戒毒科(所),首先应征得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禁毒机构同意,并逐级上报,最后由省卫生厅审核报省禁毒办批准,由省卫生厅颁发《自愿戒毒业务许可证》
后才能开展自愿戒毒业务。
二、布局
(一)戒毒科(所)的设置必须符合设置规划。
(二)戒毒科(所)设置床位不得少于20张,每间病房只准设1~2张床位,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病区内必须有卫生间、浴室等配套设施,门窗应有安全装置,以防病人发生意外。
(三)戒毒科应有独立区间与通道,并与医疗机构其他业务科室分隔。
(四)戒毒病区内应设置接诊室、独立医护办公室、治疗室、抢救室、药房、医护值班室、门卫保安及其他配套的公用设施。
(五)戒毒科(所)必须设有戒毒病人专用的健康教育及康复场所,其中根据病床的多少设立不少于30平方米的健康教育宣传室,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健身娱乐场所,并配备宣传、教育及健身娱乐器材。
三、设备
(一)综合性医院设置的戒毒科除了病区应有的常用设备外,还应有必备的抢救设备,包括呼吸器(机)、吸痰机、氧气以及与之适应的抢救器材和抢救药品等。其他设备如辅助诊断设备、检验设备、消毒设备等可与医院原有设备共同使用。
(二)独立设置的戒毒所,除了以上病区常用及抢救设备外,还应配备基本的技术诊断(X光、心电图等)、检验(三大常规、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抗—HIV、毒品定性等)、消毒设备(高压炉等).以及其他诊疗所需的辅助设施。
(三)戒毒科(所)药房应具备符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贮存条件的设施。
四、人员配备
戒毒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根据戒毒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实际需要配备,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按床位设置,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并配有心理治疗、康复治疗的专业人员,还应有管理戒毒药品的药剂师和其他配套设施、配套科室工作人员等。
(二)业务负责人应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从事精神卫生医疗工作3年以上经验,经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人员担任。
(三)医、护和药学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戒毒业务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省卫生厅、省禁毒办共同颁发的《戒毒业务上岗证》方能从事戒毒业务,《戒毒业务上岗证》每2年审核一次。
五、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资料
戒毒科(所)必须建立和配备以下规章制度和有关文件资料:
(一)国家有关禁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医疗机构常用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及岗位职责等。
(三)戒毒业务特殊需要的管理制度,如病人出入院制度、陪人探视制度、病人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以及安全保卫制度等。
(摘自:粤卫【2002】248号文关于印发《广东省自愿戒毒科(所)管理规范》及《广东省自愿戒毒科(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