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2001]9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
(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对该议案的办理是认真的,议案办理方案报告所反映的我省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实事求是的,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目标和措施,基本符合人民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要求。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议案过程中,要重点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广泛宣传,提高干部群众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把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社会发展规划,精心组织,抓出实效。
二、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计划和有关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确定的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目标,提出本地的发展目标、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积极、稳妥、有效地组织实施。要指定分管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任务目标。
三、要建立和健全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要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适度和“互助共济”的原则,合理确定向农民筹资的标准。有条件的镇、村,应在集体经济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农村合作医疗。同时,要鼓励社会力量对农村特困群众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对患急重病或意外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农村特困群众进行医疗救助。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区的合作医疗保障形式,并逐步建立健全。经济发达的地方,可以试行社会医疗保险。
四、各级财政对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要实行专项扶持。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财力,按当地的发展目标、计划安排支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省下拨的资金与各级财政、集体、农户出资形成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实行独立建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定期审计。
五、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具体操作办法。省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规定》,以规范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依法管理。卫生管理部门要认真搞好镇、村医院、卫生站的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议案的落实。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第0030、0046、0074、0078、0079、0085、0100、0102、0124、0127、0132、0141、0149、0187、0204、0211号),交由省政府办理。省政府组织省计委、农业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编办等单位,组成3个调查组,分别到广州、深圳、汕头、韶关、惠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肇庆、清远等市进行专题调研。并组织有关人员赴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江苏省考察学习。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提出了办理方案。现报告如下:
一、我省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农村合作医疗产生于50年代中后期,至1975年底,参加人数近3686万人,占当时全省农业人口的89.2%。80年代初,农村合作医疗出现了滑坡,1983年降至10.3%,1995年又降至7.1%。90年代中期开始,我省大力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工作。1996年,省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到恩平、顺德等地专题调研,提出了“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分类指导”和“覆盖趋向区域化,基金趋向系统化,补偿趋向立体化,管理趋向规范化,决策趋向科学化”的工作思路。1996年和1997年,省政府先后在恩平市和惠州市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部署推进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1997年,省委、省政府提出:“我省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合作医疗、医疗保险)覆盖率,2000年达到农村人口的60%,2010年达到85%。”省政府为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1997年至2000年,每年安排7000万元资金用于农村卫生建设。2000年,省政府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从省卫生厅划入省农业厅,并设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几年来,各级政府以及各级卫生部门在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许多地方通过宣传发动、示范推广、资金扶持、检查评比、明确目标责任等手段,积极推动合作医疗发展。至2000年底,全省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人口覆盖率已上升为20.5%。珠江三角洲地区多数农村已经初步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我省在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多数农村尚未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各地发展不平衡,没有达到预定目标;一些地方农民看病负担重的问题仍然突出,因病致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农民医疗保障问题还没有受到应有重视。
一些地方领导对农民医疗保障以及因病致贫问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把建立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列入社会发展规划,没有摆上政府议事日程。有的地方甚至视合作医疗工作为包袱,不愿管、不愿抓。部分基层干部存在着畏难情绪,对工作抓得不紧。市级以下政府几乎没有设置专门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没有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至今全省还没有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法规及规章。
(二)资金筹集困难。
一些地方农民对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意义缺乏认识,怕吃亏,交费不主动;有部分农民生活水平低,出不起钱或不愿出钱;有些地方集体经济薄弱,集体出资标准太低或无力出资扶持。地方财政对合作医疗的支持不够,除少部分市县外,多数市县、乡镇政府没有对农村合作医疗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
(三)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有的地方虽然筹集了一定资金,但管理制度很不健全,没有很好发挥有限资金的作用,效果不理想;有的地方制定的报销形式不合理、不方便,影响了合作医疗对群众的吸引力;有些地方没有处理好医疗机构与保障制度的关系,使部分农民怕医疗部门提高医疗费用,或资金被挪用,对合作医疗不够信任;许多地方还没有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合作医疗管理、监督的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目标和主要措施
推进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造福于广大农民群众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根据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要求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用9年时间,分阶段积极稳妥地推动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逐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到2006年,全省大多数镇村初步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06年以后,根据取得的经验和新的形势,进一步研究和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力争到2010年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85%。2002年至2006年推动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主要措施是:
(一)加强对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组织领导。
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作为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精心组织,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抓好。要按照省确定的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目标,提出本地的发展计划和措施。要指定分管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任务目标。要明确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制度,把乡镇、村开展合作医疗情况列入工作综合考评内容,与干部实绩挂钩。
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在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要针对干部怕难、群众怕亏的思想,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宣传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宣传合作医疗的方针政策,宣传先进地区的做法经验,使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
各地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全面推进的方法,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珠江三角洲地区要率先全面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其他尚未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地区,要在试点基础上,全面铺开,标准可先低后高。经济落后地区要按照市场需求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大力发展集体经济,以加大对合作医疗的扶持力度。
(二)规范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1.农村合作医疗提倡镇办为主,允许由村自办、镇村联办,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县办。
2.农村合作医疗提倡以保大病、保住院为主。报销比例按筹资水平确定。
3.逐步建立县一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对因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特困农户给予资金救助。特困农户参加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可以减免。
4.建立健全资金筹集、报销、卫生服务、管理监督等制度。举办合作医疗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吸收村民代表参与管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予以公示。镇、村两级要把本社区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有关情况列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内容,每半年向村民公开通报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5.制定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法规。抓紧制定《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暂行规定》,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地方性法规,以规范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依法管理。
(三)建立和健全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适度的原则,建立起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
1.农民个人交纳的费用是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主要来源。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向农民筹资的标准。
2.村民委员会要动员农户参加合作医疗,有条件的村,应在集体经济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农村合作医疗。
3.各级政府要安排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作为支持农村合作医疗的引导资金。
4.鼓励社会力量对农村特困群众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对患急重病或意外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农村特困群众进行救助。
(四)各级财政对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行专项扶持。
省财政安排支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专项资金是:2002年至2006年,每年安排6000万元,作为合作医疗引导资金补助,重点扶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近3000万农村人口特别是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人口参加合作医疗;每年安排1000万元支持东西两翼及粤北山区县(市)建立“县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用于补助农村特困人口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部分的减免和大额医药费的减免,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医疗需要,并用于调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风险;每年安排150万元用于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宣传示范推广工作。
省补助的专项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拨有关市县。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农业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按照分税制和事权财权统一的原则,市、县(区)、镇(乡)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扶持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省财政根据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到位及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的筹集情况,下拨省安排的资金。
要加强资金管理。省下拨的资金与各级财政、集体、农户出资形成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实行独立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要做到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
各级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定期审计。
(五)加强农村医疗卫生行业管理,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为了适应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给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加大力度整顿农村医疗市场,加强对个体诊所的管理,取缔非法行医,打击伪劣药品。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合理用药,合理检查,降低医疗成本。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为非营利机构,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定收费标准,防止违规收费;任何部门不得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乱收费、乱摊派。
本议案由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粤府[2001]9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
(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对该议案的办理是认真的,议案办理方案报告所反映的我省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实事求是的,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目标和措施,基本符合人民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要求。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议案过程中,要重点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广泛宣传,提高干部群众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把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社会发展规划,精心组织,抓出实效。
二、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计划和有关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确定的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目标,提出本地的发展目标、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积极、稳妥、有效地组织实施。要指定分管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任务目标。
三、要建立和健全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要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适度和“互助共济”的原则,合理确定向农民筹资的标准。有条件的镇、村,应在集体经济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农村合作医疗。同时,要鼓励社会力量对农村特困群众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对患急重病或意外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农村特困群众进行医疗救助。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区的合作医疗保障形式,并逐步建立健全。经济发达的地方,可以试行社会医疗保险。
四、各级财政对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要实行专项扶持。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财力,按当地的发展目标、计划安排支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省下拨的资金与各级财政、集体、农户出资形成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实行独立建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定期审计。
五、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具体操作办法。省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规定》,以规范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依法管理。卫生管理部门要认真搞好镇、村医院、卫生站的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议案的落实。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第0030、0046、0074、0078、0079、0085、0100、0102、0124、0127、0132、0141、0149、0187、0204、0211号),交由省政府办理。省政府组织省计委、农业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编办等单位,组成3个调查组,分别到广州、深圳、汕头、韶关、惠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肇庆、清远等市进行专题调研。并组织有关人员赴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江苏省考察学习。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提出了办理方案。现报告如下:
一、我省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农村合作医疗产生于50年代中后期,至1975年底,参加人数近3686万人,占当时全省农业人口的89.2%。80年代初,农村合作医疗出现了滑坡,1983年降至10.3%,1995年又降至7.1%。90年代中期开始,我省大力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工作。1996年,省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到恩平、顺德等地专题调研,提出了“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分类指导”和“覆盖趋向区域化,基金趋向系统化,补偿趋向立体化,管理趋向规范化,决策趋向科学化”的工作思路。1996年和1997年,省政府先后在恩平市和惠州市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部署推进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1997年,省委、省政府提出:“我省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合作医疗、医疗保险)覆盖率,2000年达到农村人口的60%,2010年达到85%。”省政府为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1997年至2000年,每年安排7000万元资金用于农村卫生建设。2000年,省政府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从省卫生厅划入省农业厅,并设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几年来,各级政府以及各级卫生部门在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许多地方通过宣传发动、示范推广、资金扶持、检查评比、明确目标责任等手段,积极推动合作医疗发展。至2000年底,全省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人口覆盖率已上升为20.5%。珠江三角洲地区多数农村已经初步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我省在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多数农村尚未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各地发展不平衡,没有达到预定目标;一些地方农民看病负担重的问题仍然突出,因病致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农民医疗保障问题还没有受到应有重视。
一些地方领导对农民医疗保障以及因病致贫问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把建立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列入社会发展规划,没有摆上政府议事日程。有的地方甚至视合作医疗工作为包袱,不愿管、不愿抓。部分基层干部存在着畏难情绪,对工作抓得不紧。市级以下政府几乎没有设置专门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没有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至今全省还没有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法规及规章。
(二)资金筹集困难。
一些地方农民对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意义缺乏认识,怕吃亏,交费不主动;有部分农民生活水平低,出不起钱或不愿出钱;有些地方集体经济薄弱,集体出资标准太低或无力出资扶持。地方财政对合作医疗的支持不够,除少部分市县外,多数市县、乡镇政府没有对农村合作医疗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
(三)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有的地方虽然筹集了一定资金,但管理制度很不健全,没有很好发挥有限资金的作用,效果不理想;有的地方制定的报销形式不合理、不方便,影响了合作医疗对群众的吸引力;有些地方没有处理好医疗机构与保障制度的关系,使部分农民怕医疗部门提高医疗费用,或资金被挪用,对合作医疗不够信任;许多地方还没有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合作医疗管理、监督的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目标和主要措施
推进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造福于广大农民群众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根据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要求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用9年时间,分阶段积极稳妥地推动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逐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到2006年,全省大多数镇村初步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06年以后,根据取得的经验和新的形势,进一步研究和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力争到2010年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85%。2002年至2006年推动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主要措施是:
(一)加强对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组织领导。
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作为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精心组织,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抓好。要按照省确定的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目标,提出本地的发展计划和措施。要指定分管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任务目标。要明确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制度,把乡镇、村开展合作医疗情况列入工作综合考评内容,与干部实绩挂钩。
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在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要针对干部怕难、群众怕亏的思想,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宣传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宣传合作医疗的方针政策,宣传先进地区的做法经验,使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
各地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全面推进的方法,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珠江三角洲地区要率先全面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其他尚未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地区,要在试点基础上,全面铺开,标准可先低后高。经济落后地区要按照市场需求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大力发展集体经济,以加大对合作医疗的扶持力度。
(二)规范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1.农村合作医疗提倡镇办为主,允许由村自办、镇村联办,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县办。
2.农村合作医疗提倡以保大病、保住院为主。报销比例按筹资水平确定。
3.逐步建立县一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对因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特困农户给予资金救助。特困农户参加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可以减免。
4.建立健全资金筹集、报销、卫生服务、管理监督等制度。举办合作医疗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吸收村民代表参与管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予以公示。镇、村两级要把本社区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有关情况列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内容,每半年向村民公开通报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5.制定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法规。抓紧制定《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暂行规定》,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地方性法规,以规范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依法管理。
(三)建立和健全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适度的原则,建立起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
1.农民个人交纳的费用是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主要来源。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向农民筹资的标准。
2.村民委员会要动员农户参加合作医疗,有条件的村,应在集体经济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农村合作医疗。
3.各级政府要安排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作为支持农村合作医疗的引导资金。
4.鼓励社会力量对农村特困群众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对患急重病或意外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农村特困群众进行救助。
(四)各级财政对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行专项扶持。
省财政安排支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专项资金是:2002年至2006年,每年安排6000万元,作为合作医疗引导资金补助,重点扶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近3000万农村人口特别是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人口参加合作医疗;每年安排1000万元支持东西两翼及粤北山区县(市)建立“县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用于补助农村特困人口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部分的减免和大额医药费的减免,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医疗需要,并用于调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风险;每年安排150万元用于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宣传示范推广工作。
省补助的专项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拨有关市县。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农业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按照分税制和事权财权统一的原则,市、县(区)、镇(乡)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扶持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省财政根据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到位及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的筹集情况,下拨省安排的资金。
要加强资金管理。省下拨的资金与各级财政、集体、农户出资形成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实行独立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要做到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
各级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定期审计。
(五)加强农村医疗卫生行业管理,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为了适应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给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加大力度整顿农村医疗市场,加强对个体诊所的管理,取缔非法行医,打击伪劣药品。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合理用药,合理检查,降低医疗成本。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为非营利机构,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定收费标准,防止违规收费;任何部门不得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乱收费、乱摊派。
本议案由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