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区除”四害”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江门市区除“四害”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危害(简称除“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除“四害”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除“四害”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
第四条 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除“四害”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在市爱卫会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市、区防疫站、卫生检疫部门派员组成市区除“四害”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市区每季度“四害”密度监测和除“四害”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有领导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管理工作,保证除“四害”工作的落实。
卫生、宣传、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除“四害”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除“四害”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和毒杀等综合防治措施。新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防治“四害”的密封下水道。规划、城建部门要逐步将明沟明渠改造为暗渠,沙井口设“三防”装置,建设三级化粪池等卫生基础设施。
第九条 各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做好以下防治“四害”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容器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保持室内外清洁整齐、无卫生死角和蚊虫孳生地;生活垃圾等容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投放在环卫部门设置的垃圾桶、池,不得乱丢乱放;装置垃圾的容器应当加盖,做到日积日清,定期喷洒药物。
(三)管好人、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设防鼠板、墙,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设工程、肉菜市场、垃圾收集等容易招引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四害”措施,并有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十一条 城镇除“四害”主要控制标准如下:
鼠:粉迹法不超过5%,鼠夹法不超过1%;每100间房(以1 5平方米为一间计,下同)新鲜鼠迹(鼠洞、鼠粪、鼠咬痕、鼠路)不超过2%。
蚊:容器积水蚊幼孳生率低于5%;有蚊虫房间少于5%,有蚊虫房间每间平均不超过3只。
蝇:饮食、食品加工行业无蝇,其他行业和居民住房有蝇房间少于3%;苍蝇的蛆或者蛹检出率,单位和住户不超过2%,公共场所不超过5%。
蟑螂:单位、住户有蟑螂房间不超过5%;有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
第十二条 公共地方除“四害”用药的费用,开展除“四害”宣传教育(包括印刷科普册子、经验交流材料、会议文件汇编等)、评比检查,“四害”密度监测,奖励、培训人员,会议费等由市、区爱卫会编制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在市、区财政卫生事业费中安排列支。
单位和居民住户除“四害”的药械和劳务费,由单位和住户各自承担,政府适当予以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爱卫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除“四害”消杀工作,按照区域卫生的原则,以区为主。单位成立除“四害”专业消杀队,应向区爱卫办申报,经市爱卫会审批后,方可营业。
涉外和大型饮食单位的除“四害”消杀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可由市防疫站负责。各专业消杀队伍要使用市爱卫办统一印制的合同书,并按总承包额的5%向市爱卫办上交管理费;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凡生产、配制、销售灭鼠和卫生杀虫药物,须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持有省爱卫办和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证。无检验合格证的,不准生产、配制和销售。
严禁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和伪劣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
第十五条 市、区爱卫办和防疫站,设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应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相管理人员担任,并由市爱卫会任命发给证件。
除“四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实施细则对辖区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除“四害”检查员工作。
(三)处理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事件。
第十六条 街道和镇爱卫会设除“四害”检查员。除“四害”检查员由区爱卫会任命并发证,报市爱卫会备案。
检查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除“四害”监督员指导下,检查、督促本地区单位、住户和公共环境的除 “四害”工作。
(二)协助除“四害”监督员处理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事件。
第十七条 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的证件,由省爱卫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问受检单位或者个人了解除“四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四害”密度监测,受检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监督员、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证件。
第十九条 对除“四害”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或者个人,由街道、镇爱卫会依据《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处理:
(一)单位和住户的沟渠、沙井、容器积水,孳生蚊虫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按水体面积计算罚款,每平方米(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单位罚款100元至500元,住户罚款10元。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孳生蝇蛆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对单位罚款300元至500元,住户罚款50元。
(三)单位室内“四害”密度超过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除害,并按房间数计算,每间罚款100元至500元。
第二十一条 为除“四害”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确保除“四害”质量。效果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要求的,责令限期改进,并按第二十条规定处罚,所罚款项由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由除“四害”监督员会同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拒绝监测、阻碍执法检查,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 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处罚,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所罚款项一律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爱卫会申请复议;收到复议申请的爱卫会应在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单位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四害”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村应当结合“两管五改”(管水、管粪、改水、改厕、改灶、改畜圈改造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除“四害”活动,使其逐步达到控制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门市区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 (江府[1992]31号)同时废止。
现将《江门市区除”四害”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江门市区除“四害”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危害(简称除“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除“四害”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除“四害”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
第四条 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除“四害”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在市爱卫会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市、区防疫站、卫生检疫部门派员组成市区除“四害”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市区每季度“四害”密度监测和除“四害”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有领导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管理工作,保证除“四害”工作的落实。
卫生、宣传、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除“四害”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除“四害”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和毒杀等综合防治措施。新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防治“四害”的密封下水道。规划、城建部门要逐步将明沟明渠改造为暗渠,沙井口设“三防”装置,建设三级化粪池等卫生基础设施。
第九条 各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做好以下防治“四害”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容器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保持室内外清洁整齐、无卫生死角和蚊虫孳生地;生活垃圾等容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投放在环卫部门设置的垃圾桶、池,不得乱丢乱放;装置垃圾的容器应当加盖,做到日积日清,定期喷洒药物。
(三)管好人、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设防鼠板、墙,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设工程、肉菜市场、垃圾收集等容易招引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四害”措施,并有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十一条 城镇除“四害”主要控制标准如下:
鼠:粉迹法不超过5%,鼠夹法不超过1%;每100间房(以1 5平方米为一间计,下同)新鲜鼠迹(鼠洞、鼠粪、鼠咬痕、鼠路)不超过2%。
蚊:容器积水蚊幼孳生率低于5%;有蚊虫房间少于5%,有蚊虫房间每间平均不超过3只。
蝇:饮食、食品加工行业无蝇,其他行业和居民住房有蝇房间少于3%;苍蝇的蛆或者蛹检出率,单位和住户不超过2%,公共场所不超过5%。
蟑螂:单位、住户有蟑螂房间不超过5%;有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
第十二条 公共地方除“四害”用药的费用,开展除“四害”宣传教育(包括印刷科普册子、经验交流材料、会议文件汇编等)、评比检查,“四害”密度监测,奖励、培训人员,会议费等由市、区爱卫会编制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在市、区财政卫生事业费中安排列支。
单位和居民住户除“四害”的药械和劳务费,由单位和住户各自承担,政府适当予以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爱卫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除“四害”消杀工作,按照区域卫生的原则,以区为主。单位成立除“四害”专业消杀队,应向区爱卫办申报,经市爱卫会审批后,方可营业。
涉外和大型饮食单位的除“四害”消杀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可由市防疫站负责。各专业消杀队伍要使用市爱卫办统一印制的合同书,并按总承包额的5%向市爱卫办上交管理费;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凡生产、配制、销售灭鼠和卫生杀虫药物,须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持有省爱卫办和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证。无检验合格证的,不准生产、配制和销售。
严禁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和伪劣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
第十五条 市、区爱卫办和防疫站,设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应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相管理人员担任,并由市爱卫会任命发给证件。
除“四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实施细则对辖区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除“四害”检查员工作。
(三)处理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事件。
第十六条 街道和镇爱卫会设除“四害”检查员。除“四害”检查员由区爱卫会任命并发证,报市爱卫会备案。
检查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除“四害”监督员指导下,检查、督促本地区单位、住户和公共环境的除 “四害”工作。
(二)协助除“四害”监督员处理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事件。
第十七条 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的证件,由省爱卫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问受检单位或者个人了解除“四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四害”密度监测,受检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监督员、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证件。
第十九条 对除“四害”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或者个人,由街道、镇爱卫会依据《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处理:
(一)单位和住户的沟渠、沙井、容器积水,孳生蚊虫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按水体面积计算罚款,每平方米(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单位罚款100元至500元,住户罚款10元。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孳生蝇蛆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对单位罚款300元至500元,住户罚款50元。
(三)单位室内“四害”密度超过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除害,并按房间数计算,每间罚款100元至500元。
第二十一条 为除“四害”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确保除“四害”质量。效果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要求的,责令限期改进,并按第二十条规定处罚,所罚款项由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由除“四害”监督员会同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拒绝监测、阻碍执法检查,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 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处罚,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所罚款项一律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爱卫会申请复议;收到复议申请的爱卫会应在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单位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四害”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村应当结合“两管五改”(管水、管粪、改水、改厕、改灶、改畜圈改造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除“四害”活动,使其逐步达到控制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门市区除“四害”工作管理制度》 (江府[199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