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江府〔2023〕26号)的规定,江门市卫生健康局现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实施。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承接部门及具体内容
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其辖区范围内实施下列委托事项,审查申请材料,出具意见、文书等。
二、实施时间
上述4项委托事项,自2024年1月15日起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我局不再受理上述委托范围内的有关业务,对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三、责任划分
(一)江门市卫生健康局依法承担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江门市卫生健康局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大小予以追责。
(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受委托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