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有关要求,我局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直接适用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减免责清单(第一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粤卫规〔2022〕5号)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27日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有关要求,我局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直接适用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减免责清单(第一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减免责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粤卫规〔2022〕5号)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