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需采购江门市2020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项目,欢迎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在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14日17:30时止(5个工作日),提供报价文件及相关材料,封面注明投标项目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并盖章密封,递交至我局职业健康科。
一、采购项目
江门市2020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项目。
二、资质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具备省级或以上计量主管部门核发的计量(CMA)认证证书,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且覆盖本项目所有检测项目资质。
(三)供应商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项目需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粤卫〔2019〕64号),推进实施2020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职业病防治项目,根据《广东省2020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工作方案》(粤卫办职健函〔2019〕2号),为完成好省卫生健康委部署的2020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工作任务,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委托第三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工作。市职业病防治所负责监测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对各县(市、区)级疾控中心的技术人员以及监测项目承担机构的技术人员培训工作、质量控制、汇总分析数据,撰写年度监测报告等工作。
承担此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的机构由江门市卫生健康局进行整体招标采购,该机构必须确保检测结果真实有效,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一)监测目标
通过开展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掌握我市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研究分析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人单位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及浓度(强度)水平,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为研究制定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1.监测范围
本市在掌握辖区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数量及地区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统筹各县区监测的重点行业用人单位数量。监测范围覆盖辖区内所有县区级行政区,见下表1:
表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任务表
2.监测对象
2.1监测的重点行业、重点岗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自选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应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危害因素。重点行业和重点岗位是指《工作方案》中列出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岗位/环节详细见表2,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煤尘、矽尘、水泥粉尘、石棉尘、苯、铅、噪声,自选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正己烷、甲苯、二甲苯、乙苯、三氯甲烷。
表2 监测的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必检职业病危害因素
2.2择监测用人单位的原则和要求。
(1)监测行业的选取原则。
必须是重点行业,只有当重点行业的所有用人单位都纳入监测对象后尚不满足监测数量要求时,才可选择含有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自选因素的其他行业。
(2)监测单位的选取原则。
需经过现场调查或预检测,确定用人单位存在重点岗位和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才能纳入为监测单位。除《工作方案》(见表2)中列出的各类采矿业用人单位外,其余无法确认是否存在矽尘的岗位和工作地点必须通过游离二氧化硅检测,确定粉尘类型是矽尘时该用人单位才纳入监测对象范围;使用含有机溶剂化学品的岗位和工作地点,必须先对有机溶剂化学品进行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分析,确认含有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正己烷、甲苯、二甲苯、乙苯或三氯甲烷(任一种均可)时,才纳入监测对象范围。
除《工作方案》(见表2)中列出的各类采矿业用人单位外,其余无法确认是否存在矽尘的岗位和工作地点必须通过游离二氧化硅检测,确定粉尘类型是矽尘时该用人单位才纳入监测对象范围。
(3)监测的用人单位企业规模要求。
①监测的用人单位应包含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4种规模类型。
②除采矿业外,其他重点行业监测的小、微型用人单位数量应不少于这些重点行业监测总数的70%。
③如对小、微型用人单位开展了全面监测(即由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用人单位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和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进行检测),用人单位可不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年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4)根据上述原则和要求,按以下优先顺序选择用人单位。
①优先选择重点行业中含有重点岗位的矿山行业用人单位(表2中序号1-4的矿山均需进行监测),各市矿山行业用人单位数量不足总监测任务数的,应全部监测,数量多于总监测任务数的,各市应自行增加监测任务数,以保证辖区内所有矿山行业用人单位全部纳入到今年监测任务中(必选)。
②其次选择含有重点岗位和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非矿山重点行业。(矿山用人单位数量不足时必选)
③当辖区内符合上述二种情况的用人单位数量还不满足任务数量时,选择含有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其他非重点行业。
④当数量还不足时,选择含有自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重点行业。
④最后选择含有自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其他非重点行业。
(5)按上述原则和要求,以下用人单位需排除。
①上年度已开展专项监测的用人单位(除采矿业及其他行业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外)。
②不存在重点岗位/环节的重点行业用人单位。
③只存在噪声,没有其他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④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的非重点行业矿山、非煤尘和非水泥粉尘用人单位。
⑤使用的有机溶剂化学品中未检出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正己烷、甲苯、二甲苯、乙苯或三氯甲烷的用人单位。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
1.监测内容
1.1调查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
在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之前,要先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职业病防治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种类、岗位和工作地点。调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情况、2019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及发放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设置情况。
调查时如发现用人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测机构需指导用人单位完成申报,保证所有开展监测的用人单位均已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即须保证监测的用人单位申报告率为100%)。
1.2监测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
每个县区级单位根据本地区行业特点,按照要求抽取辖区内一定数量的用人单位,对重点岗位和相应工作地点中的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现场采样和测量,掌握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浓度(强度)。
2.监测方法。
2.1调查方法。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可通过查阅企业营业执照等进行填写;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调查可通过查阅用人单位已开展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资料,人事部门的花名册,并结合现场调查进行核实后填写;职业病防治情况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健康培训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可通过查阅职业卫生档案资料进行填写,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设置情况可通过现场调查和询问劳动者进行填写。
2.2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方法。
(1)监测岗位的选取原则。
必须是《工作方案》规定的重点岗位/环节才能纳入监测对象,各用人单位岗位名称表述应统一填写表2中规定的重点岗位/环节名称。如某岗位有多个劳动者和多个工作地点时,须选择接触浓度最高的劳动者和工作地点进行监测。按上述选取监测岗位的原则和要求,选取监测岗位优先顺序如下。
①首先,选择3年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由重点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或有确诊职业病病人的岗位进行监测(必选)。
②其次,选择用人单位中危害最严重的重点岗位进行监测。
③最后,选择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自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其他非重点岗位进行监测。
(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求。
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7种国家要求的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矽尘、煤尘、水泥粉尘、石棉粉尘、苯、铅和噪声)以及7种广东省自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正己烷、甲苯、二甲苯、乙苯和三氯甲烷),各重点岗位/环节需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见表2,对监测的有因素具体要求如下:
①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时,应同时检测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石棉粉尘外),以确认监测的粉尘属于矽尘,还是煤尘或水泥粉尘(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的为矽尘)。
②对确认为矽尘、煤尘和水泥粉尘的,仅需开展呼尘检测。
③监测使用含有机溶剂化学品的岗位,需将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正己烷、甲苯、二甲苯、乙苯和三氯甲烷同时进行采样和检测。
④同一用人单位,必须同时监测粉尘/化学物质和噪声。即不能选择只有噪声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监测,或对用人单位进行监测时,不能只监测粉尘/化学物质,不监测噪声。
(3)监测的岗位和工作地点数量要求。
本次监测是选取用人单位部分重点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抽样检测。岗位和工作地点数量要求如下:
①每个被监测的用人单位,需监测粉尘或/和化学物质岗位数量应不少于4个,工作地点数量应不少于4个,监测的工作地点应是监测岗位中的工作地点。如果用人单位存在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少于4个的,则全部进行监测。如果用人单位同时存在两种以上类型粉尘和/或化学物质,则需要分别进行相应数量的监测,如: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同时存在矽尘和铅时,则需对矽尘和铅分别至少监测4个岗位和4个工作地点。
②需监测的噪声岗位数量不少于4个,如用人单位的岗位数量小于4个的,应全部进行监测。监测场所监测点时,大、中型用人单位的噪声场所监测点应不少于20个,小、微型企业应对所有噪声场所进行检测,监测点应优先选择监测岗位中的工作地点,当监测岗位中的工作地点数量不足时,再选择其他重点岗位或非重点岗位中的工作地点,监测场所噪声的工作地点原则上应选择80dB(A)以上的工作地点进行监测。
(4)监测时采样(或测量)方式、时长、时段(或时机)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
①监测粉尘和化学物质的岗位CTWA时,如劳动者固定地点工作,可采用定点或个体采样方式,采样时长应不少于劳动者每日实际工作时间(工作班制时间加上加班时间)的25%;如劳动者非固定地点工作,应采用个体采样方式,采样时长应不少于劳动者每日实际工作时间的50%。不管是定点还是个体采样,均应保证采样时间己覆盖接触所采集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内容。
②监测粉尘和化学物质的工作地点浓度时,采用定点采样,采样时间为15min,每个工作地点的采样时段应不少于2个(需有4个检测结果填到监测系统中,浓度稳定的地点可测2个时段,每个时段采2个平行样,浓度不稳定的需测4个时段),且应包括浓度最高时段。
③监测岗位噪声强度时,可根据岗位作业特点采取以下两种测量方式:
A.如果劳动者在固定地点接触噪声,且劳动者整个工作班接触噪声有规律时,可依据固定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和每班噪声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LEX,8h),若每周工作不是5天,另需换算40小时等效A声级(LEX,W)结果。
B.如果劳动者非固定地点工作或工作班接触噪声无规律时,应采用个体噪声测量方式,个体测量的时长应不少于劳动者每个工作班实际工作时间的50%,并保证测量时间已覆盖所有接触噪声的工作内容。依据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8h/LEX,W)。原始记录表应保存以上两种监测岗位噪声方式的计算过程。
④监测场所噪声时,如果为稳态噪声,读取3个瞬时噪声值作为测量结果;如果为非稳态噪声,测量时间应不少于3个作业周期,读取等效声级LAeq作为测量结果(可只测1次,在填写监测系统时3个结果填写一样的数值)。
⑤必须在监测岗位和工作地点正常生产时进行采样(或测量),严禁在岗位或工作地点不生产时采样(或测量)。
(5)检测方法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
①呼尘应按照GBZ/T 192.2进行采样和检测,对劳动者进行个体采样时,采用旋风式预分离器进行采样(按预分离器要求的流量采样);对工作地点进行定点采样时,采用冲击式预分离器进行采样(采样流量为20L/min)。
②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应按照GBZ/T 192.4的焦磷酸法进行采样和检测。在实际监测时,同一用人单位,如果各监测岗位和工作地点的粉尘是同一种类型的粉尘,可以只测其中一个岗位中粉尘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如:采矿业的建筑装饰用石开采(B1012)用人单位的凿岩、爆破、穿孔、破碎、装载、运输等岗位,当开采的为同一种类型石材时,可以只在其中一个岗位采集粉尘检测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其余岗位粉尘按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判定粉尘类型。
各监测机构采集粉尘进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时,应将样品分为一式三份(每份粉尘样品不少于1g),其中二份预留给上级质量控制机构进行质量控制复核时使用。
③化学物质应接照GBZ/T 160和GBZ/T 300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和检测。有机溶剂有害因素应采用溶剂解吸法进行采样和检测。
④有机溶剂化学品中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分析按广东省职业卫生质量控制技术中心发布的《化学品中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分析和峰面积百分比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GDOHTQC 001-2020)进行采样和检测。
各监测机构采集有机溶剂化学品进行定性分析时,应将样品留样,以备上级质量控制机构进行质量控制复核时使用。
⑤噪声应按照GBZ/T 189.8方法进行测量。
(四)数据报送。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通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平台进行网络报告。监测项目承担机构于2020年10月31日前将监测数据上报至市职业病防治所,市职业病防治所负责审核、汇总分析全市上报监测数据,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监测数据连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年度报告》报送至省职业病防治院和市卫生健康局。
(五)质量控制。
承担监测工作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参加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质量控制中心组织的2020年度活性炭管中苯、滤膜中铅和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3个项目的实验室间比对,并且比对结果合格的机构。其他职业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如果没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比对结果不合格,省、市监测质量控制机构应帮助其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在完成整改后再次检测盲样,确保盲样考核合格后才能开展现场监测工作。
监测项目承担机构严格应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控制的原则开展监测工作;通过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等质量控制手段,保证监测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
市职业病防治所和各市(区)疾控中心联合组成质量控制工作组,抽取各市(区)监测企业的20家进行现场复核,抽取的用人单位应覆盖辖区内开展监测工作的所有县区。监测数据有异常的优先验证,同时兼顾行业的代表性。市职业病防治所加强业务指导和数据质量控制,监测项目承担机构负责协助现场采样验证。
四、售后服务要求
(一)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上的服务承诺按时完成服务工作。并承诺售后服务期限为1年,在此期间,采购人所需项目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记录、报告等资料均需无条件满足采购人。
(二)保证服务质量,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服务条款。
(三)中标人应在提供服务同时向采购人提供所有有关本合同执行的文档。如果项目必需但合同又未作约定的要乙方才能提供的文档,乙方也应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技术文件可以是手册、说明或其他形式的文件资料。
(四)在提供培训服务过程中,中标人保证做好职工的安全保障工作,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中标人应承担一切责任。
(五)中标人在开展检测过程中不按照时限要求及规范开展检测工作或出具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或涉嫌伪造、篡改检测数据的,取消中标人检测服务资格,并追究中标人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投标文件的编写要求
(一)投标人须对本项目进行整体投标,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标的进行的投标都被视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二)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三)投标人应完整、真实、准确的填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四)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如果因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六)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的数量为5份,一正四副,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七)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出具书面授权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附在投标文件中。
(八)投标文件一般不得涂改和增删,除对差错处做必要修改外,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上述改动,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九)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有页码。
六、投标文件组成(重要评分部分,如有缺漏将影响得分)
(一)封面,要求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加盖投标公司公章,否则当无效投标处理;
(二)报价文件;
(三)营业执照等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执照复印件。
(四)提供2017年、2018年度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最近半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六)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其身份证明。
(七)经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售后及送货服务质量保障承诺书、供货期。
(九)产品资料说明书(该项与评分相关,请着重提供,否则将会扣分)。
(十)2017年以来同类项目开展证明材料(如合同、中标通知书等)。
(备注:上述资料全部采用A4纸规格,编制目录,按第“六”点顺序,编排页码后装订成册,所有资料必须盖公章,无公章当废标处理,原件备查。)
七、项目预算价格
本次采购的预算价为63万元。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职业健康科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0-3875909,监察室联系人:邓女士,联系电话:0750-3875833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星河路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