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卫生费用核算工作的通知》(粤卫办财务函〔2020〕21号),为掌握我市卫生费用投入及使用等情况,服务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我局拟委托第三方具备资质的科研机构或院校系统开展我市卫生总费用核算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服务内容
(一)按照省卫生健康委要求完成2019年度江门市卫生总费用来源法数据采集和报表填报;
(二)按照省卫生健康委要求完成2019年度江门市卫生总费用机构法数据采集和报表填报;
(三)按照省卫生健康委要求完成2019年度江门市卫生总费用功能法数据采集和报表填报;
(四)按卫生总费用测算研究体系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市财政、市人社、市残联、市社保、市慈善、市红十字会等相关业务部门以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访谈,完成访谈材料和数据整理,并完成分析研究;
(五)按要求,完成调查数据后期录入、整理,开展数据质量控制、逻辑审核等,确保数据准确、有效;
(六)按照省卫生健康委要求,利用来源法、机构法、功能法对2011-2019年江门市卫生总费用的筹资情况、分配情况、构成情况等进行核算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及相关材料;
(七)组织开展2019年度我市县级卫生总费用核算工作,并草拟有关文件通知;
(八)组织开展县级卫生总费用核算培训工作,并负责后期业务指导;
(九)负责对2019年度县级卫生总费用核算报表及报告进行审核验收;
(十)完成其他省卫生健康委要求的卫生总费用相关报告及报表;
(十一)负责卫生总费用测算的其他日常管理。
二、服务要求
(一)技术服务期限: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技术服务进度:
1、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指定的核算模板,开展我市2019年度市级卫生总费用来源法及机构法核算。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核算表格及2011-2019年市级卫生总费用分析报告提交我局审核;
2、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指定的核算工具、数据采集上报的方式,组织开展我市卫生总费用功能法核算,于2020年7月31日前组织有关机构完成数据采集及上报;
3、2020年6月30日前协助起草2019年我市县级卫生总费用核算布置文件;
4、2020年8月10日前组织开展县级卫生总费用核算培训;
5、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负责县级卫生总费用核算业务指导工作;
6、2020年12月31日前负责县级卫生总费用报表及报告审核验收工作;
7、合同服务期间提供业务培训、工作汇报等其他协助服务。
8、合同服务期间提供省卫生健康委要求的其他报表和文字报告。
(三)质量要求:符合卫生总费用核算分析验收要求和学术规范要求。
(四)期限要求:按照技术服务进度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四、报名资质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信用中国”关于本单位的诚信证明。
(二)具有卫生总费用核算同类项目经验,需要提供相关业绩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三)卫生总费用核算工作团队需由具备医学卫生专业、财务专业、计算机专业的人员组成,项目负责人需具备副高及以上相关职称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报名单位目前没有处于被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状态。
(五)本评价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五、费用预算和报价要求
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为五万元。报名单位所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且不能低于最高限价的70%。
六、报名要求
符合条件并有意向的单位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有意参与的单位请将单位资料及联系方式(包含:报名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上报材料应包括报名单位的情况介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注册专家人数及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编制项目组人员资质、报价资料、编制方案、报告期后能提供的有关咨询服务等。
(三)报名单位应具有卫生总费用核算或同类项目经验,并提交相关经验介绍以及提供相关业绩合同或协议原件。
(四)报名单位须对其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资格。
五、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2020年6月28日至7月1日下午17:30时,截止后不再接受报名。报名地点:江门市蓬江区星河路10号,江门市卫生健康局四楼财务科。联系人:徐晓盈,联系电话:0750-3875895。
特此公告。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