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粤剧传习所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名称:江门市粤剧传习所。
第三条 本所住所:江门市蓬江区跃进路98号。
第四条 本所经费来源: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所开办资金:人民币贰佰贰拾柒万元。
第六条 本所的举办单位: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七条 本所的业务主管单位: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本所的登记管理机关: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所的领导体制: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传承和创新粤剧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承担粤剧公益演出、创作,推动粤剧艺术事业发展;开展对外文化演出交流活动;培养粤剧曲艺人才。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江门市粤剧传习所支部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所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所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所党支部的职权范围:
(一)强化政治功能。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强化党员意识和组织观念,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持续推动党的创新理论入脑入心。做好意识形态工作。
(三)加强党支部的组织建设。严格执行换届选举规定,按期做好支部换届工作。严肃党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抓严抓实党员日常教育培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执行组织决议、履职尽责等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五)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引导党员守初心、担使命,积极创先争优,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做好本职工作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六)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建议,回应群众诉求,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所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审核本所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任免和考核所长、副所长,批准党组织负责人,批准工作人员的聘用和交流;
(四)监督本所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本所终止时,负责指导本所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所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所提供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所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所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所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第十七条 本所决策机构是由举办单位决定,任期及考核方式按照本所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工作人员管理;
(四)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五)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所章程草案(修订案);
(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七)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八)本所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九)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本所行政负责人为所长,所长由举办单位任免/聘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所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所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所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的监督管理;
(四)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所长作为本所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所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条 本所结合工作需要,完善业务架构,按照规定权限设置若干业务部门。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所服务对象包括全体社会公众,主要是在江门市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下称“公众”)和与本所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人员(下称“职工”)。
第二十二条 公众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免费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对本所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众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观演环境;
(二)遵守本所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所的资源和设备;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所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所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所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所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服务对象权利,保护服务对象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保护利用文化资源;
(六)维护本所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在本所从事文化志愿服务、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和其他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制定《江门市粤剧传习所财务管理制度》,对日常运营中的资源进行规范管理;落实管理层会议决定,围绕单位主要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分工;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
第二十八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日常排练管理:按照工作规定或根据工作任务安排排练时间,组织演职人员开展常规排练,有序推进日常排练;演出活动管理:筹备前期场地预订、门票售卖、宣传推广、场地布置等事宜,组织演职人员、观众入场退场。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所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和自由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所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以及本单位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所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所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所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实施全面财务规划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本所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所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所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
第三十四条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所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所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所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所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经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 本所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四十条 本所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或本所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3年6月30日经本所行政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门市粤剧传习所。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23年11月1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