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邝积康 解读《江门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JMBG2023024
江文广旅体发〔2023〕11号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园区的项目集聚、自主创新和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江门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遵照执行。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9月1日
(联系人:李文迪 电话:3270855)
江门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园区的项目集聚、自主创新和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市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门市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在市域范围以内以文化产业(按《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规定执行)为主导,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主导产业明确,基础设施完备,自主创新和孵化功能突出,有专门服务机构和平台,形成规模化发展格局,具有示范效应的文化产业功能区域。
第三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园区的申报、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辖区内园区的指导、推荐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园区申报与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发展符合国家、本省、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江门市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管控要求,有较为完整且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二)园区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运营管理机构,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硬件环境保障,并具有合法、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有专门管理人员,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运营机构应是国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三)园区以文化产业为主要业态,具有鲜明的市场定位和特色,形成一定规模,并已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且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1%以上或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的51%以上,在本区域内具有代表性或领先性。支持打造文旅融合、数字制造、文化创意、节庆会展以及新兴产业等五大板块相关业态的园区。
(四)园区配备文化企业服务功能,积极落实各级政府扶持文化企业政策,建立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高成长型文化企业、中小型文化企业、初创型文化企业提供孵化、研发、技术支持、信息、金融、法律、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展示推广、中介交易、市场开拓、业务培训、事务代理等相关配套的公共服务和创业服务。
(五)园区文化企业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向上,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园区业态应立足于向集群化、智能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
第五条园区认定工作以“自愿申报、严格标准、示范引领、动态管理”为准则,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施,程序如下:
(一)申报。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作为申报单位,按照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属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推荐。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初步核实后同意推荐,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移交园区申报材料。
(三)评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小组,采取园区负责人答辩、园区实地考核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考核评审,拟定园区创建资格单位名单。名单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议通过后,在其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即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并授予“江门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称号。
第六条 已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含基地、集聚区)的直接成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无须重复申报。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园区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
(二)园区整体运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三)园区配套公共服务情况;
(四)入驻企业发展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第八条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
(一)因管理不善,未能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二)因投入不足,后续建设未能按照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组织实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投入不足,未能按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的;
(四)因管理不善,或因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有不当及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包括损害消费者利益、传播不良信息等)的;
(五)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内文化企业存在侵权行为的。
第九条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名称、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应持相关权属机构同意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变更或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变更的文件,自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相关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同意后,继续保留园区称号,否则,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对其予以管理不善的“警示”。
第十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撤销认定,予以摘牌,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申报或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认定的;
(二)因管理不善,或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有不当及违法违规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包括损害消费者利益、传播不良信息等)的;
(三)不配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执法机构依法管理的;
(四)因园区经营方向或功能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园区性质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五)因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主动申请退出市级产业示范园区管理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