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革命遗址认定标准(暂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按照《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要求,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革命遗址认定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共十三条,包括认定依据、适用范围、认定职责、总体认定标准、革命文物认定标准、历史建筑认定标准、烈士纪念设施认定标准、其他革命遗址认定标准、调查与申报、初审与复查、审核与公示、认定与公布、附则。现就《标准》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认定职责
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革命文物和其他革命遗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调查、申报工作。
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革命文物和其他革命遗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初审和复查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革命遗址的评估、审核与公示工作。
二、制定认定标准
(一)总体认定标准。明确革命遗址定义,强调认定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等革命遗址,须保存有与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同时期确证的物质遗存。对于革命史实依据不足、事实不清,革命遗址本体构成不清晰,或者具体地点不明确,以及存在其他存疑情况的,暂不认定为革命遗址。
(二)分类认定标准。按照革命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和其他革命遗址四类,分别明确认定标准。
三、确定认定程序
(一)调查与审核。按照分级分类负责原则,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分别对革命文物和其他革命遗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进行调查与审核。
(二)认定与公布。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省革命遗址保护建议名录公示结果报省委宣传部组织召开省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审定通过的省革命遗址保护名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