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广东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背景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称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文化和旅游部出台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省级及以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规范,积极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有关单位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广东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以人为核心、以生活为载体,与当地的社会人文、自然等生态环境密切相关。2006年,在《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我国首次提出建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之一的构想,即建立“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构建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我国在世界范围内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次创新性实践,使非遗保护工作从静态和单体的保护上升到动态和整体性的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核心在非遗得以孕育传承的生态,表现在鲜明的地域和民族特色,吸引力在环境氛围,是遗产与载体、环境的有机结合。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有助于对具有独特价值和深厚内涵的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的活态保护与传承,维护区域内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完整,提高区域内人民群众自觉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文化自觉意识,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建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在我省境内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岭南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既是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重要补充,也是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探索和实践。目前,我省共有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9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共涉及9个地级以上市,初步涵盖了客家文化、广府文化、潮汕文化、雷州文化、瑶族文化、侨乡文化、粤剧粤曲文化等岭南代表性文化形态的文化生态保护区体系。
但随着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和实践,急需进一步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设立、建设、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夯实整体性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和落实整体性保护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二、内容解读
《办法》分为总则、申报与设立、建设与管理、附则等4章38条。
(一)第一章总则。从制定依据、概念解释、指导思想、理念目标等4个方面进行阐述。
《办法》突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是整体性保护,目的是为了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岭南文化特色,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岭南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应当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人文、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办法》在制定依据、概念解释、指导思想中突出岭南文化特色。
(二)第二章申报与设立。明确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验收公布等,并对相关规划编制的主体、内容、程序、衔接等作出要求。
首先,《办法》明确了设立范围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以县域范围为主,区域范围可以为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或市直管镇,可单独设立或跨区域联合设立,并明确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程序上参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保护,履行申报、审核、论证、公示、批准、公布等程序。其次,《办法》明确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条件需要符合文化有传统、非遗有资源、传承有秩序、政府很重视、管理有机构、建设有基础等7个方面的要求。然后,《办法》根据不同的申报区域范围明确申报程序,分为县(市、区、市直管镇)、地级以上市、涉及多个地级以上市等3类情况,凡符合申报条件,经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论证,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提交规划纲要等材料,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向社会公示15天,通过后批准公布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办法》并对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做了说明。最后,《办法》明确验收条件,总体规划在纲要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国土空间、旅游发展、文化产业、文物保护、公共文化服务等专门性规划和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总体规划由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同时报备省文化和旅游厅;规划实施两年后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提出验收申请,经省文化和旅游厅验收合格可成为正式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三)第三章建设与管理。从建设和管理实际出发,在主体责任、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建设经费、检查评估和动态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明确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参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办法》在申报条件中提出要有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确定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相关管理工作,并明确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的职责等,确保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各项工作有效落实,保证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使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在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了保障。同时,《办法》提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非遗保护相关的计划制定、调查记录、项目和传承人保护、设施建设、教育普及、宣传传播、旅游开发、队伍建设、经费支持,以及非遗保护助力乡村振兴和大湾区建设等具体措施。《办法》中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通过非遗保护带动就业、精准助力区域内贫困群众脱贫增收,提升乡村文明,助力乡村振兴,加强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交流与合作,共建人文湾区,推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旅游线路等表述,与实施国家、省的战略工程和落实文旅融合发展等要求紧密相联。此外,《办法》明确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建立评估报告督查制度,并开展第三方评估,实施动态管理,施行退出机制,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文化生态破坏特别严重或者经过整改未明显改善的,省文化和旅游厅予以摘牌。
(四)第四章附则。明确施行日期等。
三、其它说明
(一)关于设立范围和申报程序。考虑到我省行政区划设置的特点,如中山、东莞直管镇等情况,《办法》在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范围、申报程序等条款进行与之相适应的说明。
(二)关于规划纲要和总体规划的编制、发布主体。《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分别规定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和总体规划的发布实施主体,规划纲要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总体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三)关于非遗助力大湾区建设等。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和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加快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办法》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基础上,增加了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和区域非遗保护、交流与合作的条款,并衔接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将有助于推动我省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提升文化和旅游领域治理现代化水平,为我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发挥积极的作用。
(四)关于实施实践中的操作性和成效。《办法》是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推进而制定的,其中明确要建立管理机构、要求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备专职和专业人员、建立各种展示场馆(所)等,确保了实施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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