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先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江府函〔2024〕140号),现将英雄山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
蓝色范围线为英雄山烈士陵园边界线(硬底化范围),红色范围线为英雄山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线。
二、保护主体
英雄山烈士陵园主管部门是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护单位是东湖公园管理所。
三、保护内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周边从事建设工程主体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前应征求英雄山烈士陵园主管部门意见,保持烈士纪念设施周边环境庄严、肃穆、清净,不得修建与烈士纪念保护环境风格相违背的设施。
特此公告!
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