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邀请
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生活类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http://www.sd-xs.com/bmpd/jmstyjrswj/index.html)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7月24日18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生活类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42,033.70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 242,033.70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采购项目(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生活类采购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 242,033.70 元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合同履行期限:公示结束后当日签订合同,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报价文件中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按提供的承诺函格式响应)。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报价文件中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按提供的承诺函格式响应)。
4)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报价文件中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按提供的承诺函格式响应)。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报价文件中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按提供的承诺函格式响应)。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 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项目(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生活类采购项目):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同中小企业),响应文件中需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的格式文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项目(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生活类采购项目):
1)信用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 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 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查询结果为准, 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 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7月19日至2024年07月24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方式:现场报名(联系人:邵先生;联系方式:0750-3233726)。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7月24日18点00分 (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地点: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开启
时间:时间:2023年07月24日18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发布公告的媒介: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http://www.sd-xs.com/bmpd/jmstyjrswj/index.html)
2.供应商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购买磋商文件,购买磋商文件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1)《采购文件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经办人如是单位法人,需提供单位法人证明书及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如是报价人授权代表,需提供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报名:供应商在本公告磋商文件下载链接中下载《采购文件登记表》填写后打印,并携带以上资料到现场报名。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0号
联系方式:0750-3233726
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工
电话:0756-2264458
第二部分 采购需求
一、 磋商说明
(一)响应供应商须对本项目的采购标的进行整体响应,任何只对本项目采购标的其中一部分内容、数量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响应。
(二)采购需求中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有任何一条负偏离则导致无效响应。
(三)采购需求中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要求,但不作为无效响应条款。
二、采购项目一览表
三、商务要求
(一)检验与验收
1、 响应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是未经拆封原厂包装产品,包装无破损。数量、质量及性能不低于本采购文件中提出的要求。
2、 成交供应商所供应货物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否则不予验收。
3、 产品到货验收时,必须有中标人工作人员现场协助验收,此验收报告作为项目验收必备文档之一。
4、 验收由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及相关人员依国家有关标准、合同及有关附件要求进行。
(二)★质量保证要求
1、货物的包装必须是制造商原厂包装,其包装均应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雨、防腐等措施。凡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三)交货地点及要求
采购人指定的使用现场。成交供应商负责将货物运到现场过程中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车、货物现场的搬运。货物至采购人指定的使用现场的包装、保险及发运等环节和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四)付款方式
1、支付比例100%,签订合同后按市财政拨款计划,采购人向市财政申请拨款视为已履行支付合同总价的100%。结算时成交供应商须提交以下有效文件:
2、成交供应商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
(1)合同;
(2)成交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
(3)成交通知书;
(4)验收报告(加盖采购人公章)。
四、采购清单
一、说明
1.总则
1.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1.2本磋商文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编制。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项目信息公告及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变更、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且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本次竞争性磋商项目,是以磋商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1.3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
1.4进口产品:
若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若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5响应的费用:
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响应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用。
2.定义及解释
2.2采购人:本项目是指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采购活动当事人之一,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技术方案可行性设计论证与实施,作为合同采购方(用户)的主体承担质疑回复、履行合同、验收与评价等义务。
2.3供应商:是指响应本文件要求,参加磋商的依法成立的公司或其他组织。
2.4磋商小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2.5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确定的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经采购人按照规定在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的或磋商小组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认的供应商。
2.6磋商文件:是指包括磋商公告和磋商文件及其补充、变更和澄清等一系列文件。
2.7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文件要求,编制包含报价、技术和服务等所有内容的实质性响应文件。
2.8货物:是指响应供应商制造或组织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货物等。采购文件中没有提及采购货物来源地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货物必须是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2.9工程:指供应商为满足《采购需求》要求而提供的所有工程施工。
2.10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响应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
2.11日期、天数、时间:未有特别说明时,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时间。
2.12磋商文件中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报和传真发送。
2.13实质性响应:是指符合磋商文件的所有要求、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2.14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响应文件中影响到磋商文件规定的工程、货物和服务质量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认可该等规定偏离将影响到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
3.项目属性:货物。
4.本项目所属行业:。
5.纪律与保密事项
5.1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5.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就响应价格、响应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不得私下接触磋商小组成员。
5.3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磋商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5.4获得本磋商文件者,须履行本磋商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不得将磋商文件用作本次响应以外的任何用途。
5.5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均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启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5.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磋商小组披露。
5.7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5.8凡参与采购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的其他情况。
5.9磋商后,直至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磋商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6.供应商知悉
6.1凡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被视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了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影响事项和困难、风险等情况。
6.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以其中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审;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审的供应商,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报价无效。
6.3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6.4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磋商文件中载明。多个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6.5如磋商文件规定允许供应商转包和分包的,供应商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7.现场踏勘(如有)
7.1磋商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7.2供应商自行承担踏勘现场发生的责任、风险和自身费用。
7.3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资料和数据等,不构成对磋商文件的修改或不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依据。
8.以联合体形式磋商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8.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各方的相关证明材料。
8.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响应,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响应,若违反规定则其参与的所有响应将视为无效响应。
8.3联合体应以联合协议中确定的牵头方名义进行项目报价,联合体名称需与共同报价协议书签署方一致。对于需交磋商保证金的,以牵头方名义缴纳。
8.4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8.5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8.6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7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各方均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政府采购,且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附中小微企业的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9.关联企业响应说明
9.1对于不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采购项目(采购包):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响应。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9.2对于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采购项目(采购包):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响应。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10.1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若有不同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响应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若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前述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的成员单位证书及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
10.2除非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及其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所有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3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二、磋商文件
1.磋商文件的组成
(1)磋商邀请;
(2)采购需求;
(3)供应商须知;
(4)合同书格式;
(5)响应文件格式;
(6)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1.1响应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响应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响应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磋商响应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响应或被确定为响应无效。
2.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三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回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即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包括相关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不涉及商业秘密。
2.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事宜等)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一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后,更正公告将作为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的书面形式。
2.4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5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任何澄清和修改文件的通知时,都应在收到通知后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未书面确认的,将视为已收到澄清和修改文件的通知。
2.6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供应商。
三、响应文件
1.响应文件的构成
响应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的要求,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少于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格式》的所有内容。供应商有义务按照以上构成要求将响应文件编上唯一的页码并装订成册,不得出现缺页或重页的现象。
2.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2.1供应商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2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及附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完整地填写和提供资料。供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和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
2.3如果因为供应商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4如有对多个采购包响应的,要对每个采购包独立制作响应文件。
2.5供应商不得将同一个项目或同一个采购包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2.6供应商须对磋商文件的对应要求给予唯一的实质性响应,否则将视为不响应。
2.7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地方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供应商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2.8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响应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翻译成中文,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3.磋商报价要求
3.1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响应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任何有选择性报价的磋商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
3.2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的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报价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规定的格式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响应总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3.3响应报价包括本项目采购需求和投入使用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件、标准附件、备品备件、施工、服务、专用 工具、安装、调试、检验、培训、运输、保险、税款等。
3.4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报价表参照附件)。若由单价计算得出的总价与报价总价不一致,以单价计算得出的总价作为报价总价。若中文文字形式表示的数值与数字形式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中文文字形式表示的数值为准。
3.5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必须标明“免费”。
3.6供应商必须按磋商文件指定的格式填写各种报价,各报价应计算正确。除在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如:报折扣、报优惠率等),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以人民币填报所有报价。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其响应文件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或购买电子保函支付款为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5.响应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响应保证金。
6.响应有效期
6.1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响应有效期比规定期限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其响应无效。
6.2出现特殊情况需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如有)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有效期,但其响应将会被视为无效,拒绝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如有)。采用响应保函方式替代保证金的,响应有效期超出保函有效期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提示响应供应商重新开函,未获得有效保函的响应供应商其响应将会被视为无效。
6.3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响应保证金(如有)。采用响应保函方式替代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担保机构索赔保证金。
7.样品(演示)
7.1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交样品的,样品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样品的生产、运输、安装、保全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7.2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将样品送达至指定地点。若需要现场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做好演示准备(包括演示设备)。
7.3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之一。未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后,应按规定时间尽快自行取回样品,否则视同供应商不再认领,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进行处理。
8.知识产权
8.1供应商应保证,用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货物及服务或货物及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8.2报价应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
9.响应文件式样、签署、递交
9.1供应商应准备响应文件正本 一 份,响应文件副本 三 份和与响应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响应文件一 份(U盘,电子响应文件应由正本扫描成PDF版本),在每一份文件上要明确注明“响应文件正本”、“响应文件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内容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9.2响应文件正本 一 份单独封装,响应文件副本 三 份与电子标书一起封装,在每一封口处加盖公章,封套上标明“响应文件正本” “响应文件副本”。
9.3封套上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其响应文件被宣布为“迟交”时,能原封退回。
9.4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代表在响应文件上签字。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9.5副本,所有资料都可以用正本复印而成。
9.6所有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均须由供应商加盖公章。
9.7所有响应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响应文件提交地点,任何迟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具体的时间与地点详见《磋商邀请》。
9.8未按要求密封的,或迟交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原封退回。
9.9采购代理机构对因响应文件未装订成册而造成的响应文件的损坏、丢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9.10采购代理机构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响应文件的损坏、丢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9.11磋商采购的报价不作公开唱标。
1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0.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之后,供应商不可以修改其响应文件内容。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询价通知书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0.2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撤回其报价,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不允许撤回报价。
10.3磋商期间应磋商小组要求所作的报价修改、最终报价及澄清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10.4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评审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
1.开启
1.1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和主持磋商会。
1.2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小组的监督下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修改和撤回报价的通知(如有的话)、报价函、总报价、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响应保证金,报价备选方案(磋商文件允许提供的话)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规定原封退回迟到或撤回的报价之外,开启时将不得拒绝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前收到的响应文件。
1.4采购代理机构将做报价记录,并由磋商小组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1.5供应商代表对开启过程和开启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供应商未参加开启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
2.磋商小组
2.1本次采购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为3人及以上单数。磋商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专家人数及专业构成参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磋商小组成员依法从采购代理机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2.2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采购结果公告前严格保密。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1)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2)任职单位与采购人或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曾经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进口产品或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的论证和咨询服务工作;
(4)是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的上级主管部门、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与该供应商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5)磋商小组成员之间具有配偶、近亲属关系;
(6)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在同一项目磋商小组成员中超过1名;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2.3磋商小组依法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及对响应文件和最终磋商结果进行评审,并据此推荐成交候选人。
2.4评标中因磋商小组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补足后继续评审。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磋商小组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停止评审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评审资料,依法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原磋商小组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会将变更、重新组建磋商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5对磋商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供应商。磋商小组在磋商及评审过程中出现意见不一致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2.6参加采购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密,确保磋商工作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干预磋商小组的正常工作。
2.7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询价通知书条款“响应文件的澄清”规定的情形除外;
(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注:磋商小组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2.8评审应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评审情况不得私自外泄,有关信息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对外发布。
(2)对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提供的要求保密的资料,不得摘记翻印和外传。
(3)不得收受响应供应商或有关人员的任何礼物,不得串联鼓动其他人袒护某供应商。若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则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4)全体评委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评审,一切认定事项应查有实据且不得弄虚作假。
(5)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并对评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
注: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将取消其评委资格,对评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将予以通报批评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3.评标原则及评标方法
3.1评审原则
3.1.1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以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为评审的基本依据,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3.1.2具体评审事项由磋商小组负责,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办法进行评审。
3.1.3磋商小组将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报价、澄清和最终报价等内容进行评审;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报价。参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3.2本次磋商采用:经评审的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综合评分法是指对满足了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3.3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4.磋商的步骤
4.1第一阶段:磋商小组对每位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符合性评审。
资格性和符合性评审的项目包括《详见附表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响应无效。
(1)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2)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3)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响应有效期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5)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6)报价不固定或方案不唯一;
(7)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
(8)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4.2第二阶段:磋商小组按抽签产生的谈判顺序或按现场签到产生的谈判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内容主要是对报价方案的澄清、修正、补充、确认以及价格调整等。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
4.3第三阶段: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终报价,包括最终澄清方案、报价及有关承诺等。
4.4第四阶段: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4.5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磋商小组有权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对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供应商以无效报价处理。
4.6采购文件的修正: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应取得磋商小组的一致同意并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但任何形式的决定须以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和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为前提。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4.7最终报价:
4.7.1磋商结束后,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密封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时间视磋商进程由磋商小组决定)。除非在磋商中磋商小组调整或修改采购需求内容,否则采购人不接受高于前面轮次报价的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内容应即现场公布,对成交供应商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磋商小组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4.7.2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4.7.3除法规规定的特殊性情形外,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4.8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提交的澄清文件和最终响应文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供应商应受其约束。
4.9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
4.10接受报价后,直至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止,凡与磋商、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意见有关的内容,任何人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4.11从报价截止日起到确定成交供应商日止,供应商不得与参加磋商、评审的有关人员私下接触。在评审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推荐成交供应商方面向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和买方施加任何影响,其报价将被拒绝。
5.第四阶段评审程序
5.1磋商小组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磋商小组对每一响应文件进行详细技术、商务、价格评审。按照评标程序的规定和依据评分标准以及各项权重,各位评委就每个供应商的技术商务状况及其对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议和比较,评出其技术商务评分(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各评委的评分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供应商的技术商务评分(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然后,评出价格评分,将技术商务评分和价格评分后相加得出综合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并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名(第一名、第二名 … ,出现并列得分时,价格低者优先;得分相同,价格相同的,技术得分高者优先)。最后,磋商小组将依据综合得分的次序推荐2名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5.2评分标准:
5.2.1评分标准:《详见附表2》
5.2.2价格的核准和评分
(1)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报价,如存在报价的算术错误、缺项、单列项,则按下述原则进行校核、评审或作出必要的修正后的价格为核实价,如果出现多种处理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以最高的修正价作为核实价。
1)响应文件中首轮报价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首轮报价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首轮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计算结果超过预算价的,对其按无效响应处理。
5)磋商小组认为应该调整的价格。
注:磋商小组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响应文件中的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报价将被拒绝。
(2)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或中小微型企业或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为优先采购产品品目范围内)响应的扶持:
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满足《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依据粤财采购【2019】1号文件精神,属优先采购政府采购产品品目范围内的产品且获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给予1-5%的价格扣除或1-5分的技术得分的评审优惠。
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 号)等文件对中小型或微型企业响应的扶持:
A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邀请函中说明为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
B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工程项目为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注:调整后的价格仅作为评标价格,不作为成交价格。若该供应商成交,合同价以其原报价为标准。
C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D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6%(工程项目为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注:调整后的价格仅作为评标价格,不作为成交价格。若该供应商成交,合同价以其原报价为标准。
E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b)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c)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d)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e)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f)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g)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注:本条款中两种修正原则不同时使用。
5)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认定价格扣除。
注:供应商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6)价格扣除比例:
6.响应文件澄清:
6.1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6.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3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6.4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7.确定成交供应商
7.1根据磋商小组评审结果,采购人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7.2如果成交供应商不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响应文件的承诺签订合同或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与事实不符,采购人可以取消该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并将合同授予另一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或者依法重新采购及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人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8.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利
8.1磋商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报价都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报价。
8.2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通过法定或规定的程序,保留在成交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以及宣布响应无效或拒绝所有报价的权力,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供应商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9.变更技术方案的权利
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采购人有权变更技术方案或采购数量,如果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提出的变更要求调整方案或价格后未能获得合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0.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11.其他无效响应的情形
(1)响应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
(2)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又不接受磋商小组修正的或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而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的。
(3)评审期间,供应商没有按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4)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响应、串通响应、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响应的。
(6)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招标公平、公正的。
(7)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采购代理机构将成交结果在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http://www.sd-xs.com/bmpd/jmstyjrswj/index.html)等相关媒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成交供应商名单、采购人名称和电话。
五、合同签订和履行
1.成交通知书
1.1成交结果公告发布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经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双方确认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后须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对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1.2《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2.签订合同
2.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照《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派遣其授权代表前往与采购人签署合同,并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两份合同原件备案。
2.4如成交供应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来书面函退出,则采购人视为该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资格。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5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主管部门备案。
2.6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备案。
2.7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2.8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成交供应商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3.成交服务费
3.1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成交服务费,成交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颁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费标准如下表所列:
3.2本项目按上表收费标准收取成交服务费。
收款人:江门市亿丰工程咨询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4435 3401 0400 11135
注:成交服务费按本项目成交金额计算,成交服务费不足5,000.00元的按5,000.00元收取。
3.3成交服务费的货币为人民币。
3.4成交服务费支付方式:一次性以银行划账、电汇、汇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
3.5成交服务费支付时间:成交服务费必须在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付清,如果成交供应商未能按时交纳成交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保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6成交服务费不在报价中单列。
六、询问、质疑与投诉
1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信函、电子邮件。联系方式见《磋商邀请函》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质疑
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逾期质疑无效。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2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源;
4)提出质疑的日期。
2.3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联合体成员委托主体提出。
2.5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6质疑人进行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质疑人是参与所质疑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2)在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7质疑联系方式如下:
地 址:江门市江海区锦泉街1号107-108室
电 话: 0756-2264458
传 真:0756-2261958
E-mail: yxzhuhai8@163.com
联 系 人:陈工
3投诉
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他们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
附表1:《资格性审查表》
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
附表3:《综合评分表》
合同通用条款
甲 方(采购人):
电 话: 传 真: 住 所:
乙 方(成交供应商):电 话: 传 真: 住 所: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根据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项目编号))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 采购标的
合同总额包括运输保险、质保期服务、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
注:货物名称内容必须与响应文件中货物名称内容一致。
二、 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大写): 元(¥ 元)。
三、 产品要求
(一) 货物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二) 交付验收标准依次序对照适用标准为: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②符合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承诺中甲方认可的合理最佳规格、参数及各项要求;③货物来源国官方标准。
(三) 进口产品必须具备原产地证明和商检局的检验证明及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如有适用)。
(四) 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具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
四、 质量要求:
(一) 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 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本项目谈判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三)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送交货物成品样品给甲方确认,在甲方出具样品确认书并封存成品样品外观尺寸后,乙方才能按样生产,并以此样品作为验收样品;每台货物上均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四) 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
(五) 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五、 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一) 交货期:按照谈判文件采购需求填写
(二) 交货方式:按照谈判文件采购需求填写
(三) 交货地点:按照谈判文件采购需求填写
六、 付款方式:按照谈判文件采购需求填写
七、 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一) 按照谈判文件采购需求填写。
(二) ......
八、 验收
(一) 货物若有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验收,若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验收,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二) 进口产品必须具备原产地证明和商检局的检验证明及合法进货渠道证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如有适用)。
(三) 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具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所有随产品的附件必须齐全。
(四) 甲方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九、 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一) 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不符合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二)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含15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到期拒付货物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四) 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十、 争议的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 税费
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三、 其它
(一) 本合同所有附件、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三)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十四、 合同生效
(一) 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 合同壹式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 户 行:
注:本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由采购人和成交单位协商确定。
一、资格性和符合性文件
(一)资格性、符合性自查表
注:1.以上材料将作为供应商合格性和有效性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其内容及序列要求在响应文件中对应如实提供,对缺漏和不符合项将会直接导致无效报价!在对应的“□”打“√”。2.后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
致:(采购机构)
你方组织的 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我方愿参与响应。
我方确认收到贵方提供的 项目的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
我方在参与响应前已详细研究了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文件(如果有)和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明白并认为此磋商文件没有倾向性,也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我方同意磋商文件的相关条款,放弃对磋商文件提出误解和质疑的一切权力。
(供应商名称)作为供应商正式授权(授权代表全名,职务)代表我方全权处理有关本次磋商响应的一切事宜。
我方已完全明白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申明如下:
(一)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全部货物(工程、服务)与相关服务的磋商总价详见《首轮报价表》。
(二)本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如成交,有效期将延至合同终止日为止。在此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均至响应截止日有效,如有在响应有效期内失效的,我方承诺在成交后补齐一切手续,保证所有资格证明文件能在签订采购合同时直至采购合同终止日有效。
(三)我方明白并同意,在规定的开启日之后,响应有效期之内撤回响应或成交后不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则贵方将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
(四)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报价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五)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磋商价或任何贵方可能收到的响应。
(六)我方如果成交,将保证履行磋商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如果有)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质、按量、按期完成《采购需求》及《合同书》中的全部任务。
(七)我方作为法律、财务和运作上独立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在此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文件和全部说明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八)我方磋商报价已包含应向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支付的所有相关税费,并保证采购人在中国使用我方提供的货物时,如有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主张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九)我方接受采购人委托向贵方支付代理服务费,项目总报价已包含代理服务费,如果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承诺向贵方足额支付。
(十)我方与其他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十一)我方承诺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十二)我方未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十三)我方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承诺如下:
(1)我方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违法记录,或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已届满: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我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内容如有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谈判小组可将我方做无效响应处理,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如有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磋商小组可将我方做无效响应处理,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四)我方对在本函及响应文件中所作的所有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十五)所有与本磋商有关的函件请发往下列地址: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在评审环节结束后,自愿接受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核验,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说明:
1.本承诺函必须提供且内容不得擅自修改,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本承诺函如有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作无效报价处理。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 期:
现任我单位职务 ,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代表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注册号码: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供应商名称(盖章):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致: (采购代理机构)
本授权书声明: 是注册于 (国家或地区)的(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任 职务,有效证件号码: 。现授权 (姓名、职务) 作为我公司的全权代理人,就 项目名称 的报价和合同执行,以我方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务: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职务: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技术、商务部分
注:对于上述要求,如报价人/响应供应商完全响应,则请在“是否响应”栏内打“√”,对空白或打“×”视为偏离,请在“偏离说明”栏内扼要说明偏离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格式自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
(五)根据技术部分评审内容提供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生活类采购项目
,
注:
1. 报价总价是所有需采购人支付的本次采购项目的金额总数,报价取小数点后二位。
2. 报价包含完成本项目服务所须的一切费用。供应商漏报或不报,采购人将视为该漏报或不报部分的费用已包括在已报的分项报价中而不予支付。
3.此表是报价/响应文件的必要文件,是报价/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生活类采购项目
注:
1. 报价不得超过单价上限、总价上限和项目的最高报价上限,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 各分项内容请各报价人参照用户需求书中提供明细表进行报价。
3. 如果分项报价与总报价不一致,以分项报价的汇总价为准。
4. 如果以上内容无法满足报价人对报价描述,可自行添加包含在价格因素内的一切内容,但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5. 分项报价的汇总价应等于“报价一览表”中的总价。
6. 报价人必须认真核对分项报价与报价总报价的准确性。
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生活类采购项目
,
注:本函是在报价当天用于二次或以上谈判时使用,请单独携带并自备一张或以上到报价现场,而不需装订在报价文件中。本函应经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四、其他部分
服务费承诺书
致: 。
如果我方在贵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 (项目名称) 磋商中获成交资格,我方保证在收取《成交通知书》时,按磋商文件对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的约定,承担本项目代理服务费。
我方如违约,愿凭贵单位开出的违约通知,按上述承诺金额的200%向贵单位支付违约金。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采购人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 供应商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虚假承诺,可能面临因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被监管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_____________
日 期:
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_____________
日 期: 年 月 日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立约方:
(甲公司全称)
(乙公司全称)
(……公司全称)
(甲公司全称)、(乙公司全称)、(……公司全称)自愿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报价人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的响应活动。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就项目的响应和合同实施阶段的有关事务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如下:
一、联合体各方关系
(甲公司全称)、(乙公司全称)、(……公司全称)共同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报价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本项目的响应。(甲公司全称)、(乙公司全称)、(……公司全称)作为联合体成员,若中标,联合体各方共同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作为联合体的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双方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2.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报价文件,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在法律在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本联合体中标,(甲公司全称)负责本项目部分,(乙公司全称)负责本项目部分。
4.如中标,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5.联合体成员(公司全称)为(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将承担合同总金额的工作内容(联合体成员中有小型、微型 企业时适用)。
三、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参与本项目响应,联合体各方不能作为其它联合体或单独响应单位的项目组成员参加本 项目响应。因发生上述问题导致联合体响应成为无效报价,联合体的其他成员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四、联合体如因违约过失责任而导致采购人经济损失或被索赔时,本联合体任何一方均同意无条件优先清偿采购人的一切 债务和经济赔偿。
五、本协议在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内有效,如获中标资格,合同有效期延续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_____份,随报价文件装订_____份,送采购人_____份,联合体成员各一份;副本一式_____份,联合体成员各执_____份。
甲公司全称: (盖章) ,乙公司全称: (盖章) ,……公司全称: (盖章) ,
年 月 日,
注:1.联合响应时需签本协议,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本协议上共同盖章确认。
2.本协议内容不得擅自修改。此协议将作为签订合同的附件之一。
(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已登记并准备参与 (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的响应活动,现有以下几个内容(或条款)存在疑问(或无法理解),特提出询问。
一、 (事项一)
(1) (问题或条款内容)
(2) (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
(3) (建议)
二、 (事项二)
...
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目录)
询问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编:
被投诉人1: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采购文件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