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江门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服务中心住所是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龙湾东路36号首层、夹层。
第四条 服务中心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服务中心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拾玖万元。
第六条 服务中心的举办单位是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七条 服务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八条 服务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服务中心的领导体制: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做好退役军人行政关系、组织关系、供给关系转接和档案移交,配合局机关党委将退役军人流动党员纳入党的基层组织,配合组织部门做好对退役军人教育管理相关工作;
(二)协助做好退役军人来信来访、接待办理、心理疏导、权益咨询、政策解答、法律服务以及涉退役军人舆情的收集、引导等工作;
(三)协助做好军烈属、伤病残军人、带病返乡退役军人服务等事务性工作;
(四)协助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数据信息采集、资料管理、汇总分析等工作,负责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政策咨询;
(五)协助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江门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党支部是服务中心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机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本单位发展方向,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一)强化政治功能。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强化党员意识和组织观念,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把关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政治关把握好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
在公开招聘(人才引进)、职称评聘、重要业务活动中把好政治关;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持续推动党的创新理论入脑入心,抓好抓实意识形态工作。
(三)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回应群众诉求,做好思想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执行组织决议、履职尽职等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五)积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干部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六)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严格按照规定完善党组织设置,单位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委员会领导。党支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严格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
(二)加强党支部的组织建设。严格执行换届选举规定,按期做好支部换届工作。严肃党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抓实抓严党员日常教育培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三)坚持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参与研究、讨论决定服务中心重要事项,凡涉及服务中心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四)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预算,服务中心开展党建活动时向局机关党委申请经费,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服务中心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服务中心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服务中心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服务中心运行;
(六)决定服务中心的领导体制;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服务中心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服务中心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支持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三)为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四)维护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服务中心发展;
(五)服务中心终止时,负责指导服务中心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服务中心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三重一大”事项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后,再提交服务中心党支部委员会和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八条 服务中心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 议事规则。
(一)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 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产生方式
由举办单位决定。
(三)任期及考核
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任期;依照事业单位考核规定进行考核。
(四)议事规则
1.确定议题:议题提交股室事先充分酝酿,负责人出具明确意见,原则上至少提前一天将议题报办公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经服务中心主任同意,可临时列入主任办公会议议题。
2.会议召集:会议由服务中心主任或其委托人召集;
3.会议组成人员:主任办公会议由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组成,办公室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经主任同意,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会议讨论:主任办公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组成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可结合工作职责发表意见。
5.会议表决:表决原则采用口头或举手方式,需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6.执行落实: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股室办理,负责跟踪督办;
7.会议记录: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记录在主任办公会议记录本上。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行政负责人的职权是: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服务中心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主任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服务中心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经举办单位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服务中心内设3 个股室,分别是办公室、思想教育工作与权益维护股、就业创业指导股。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知情权;
(二)接受服务中心服务管理,政策规定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得到落实的权利;
(三)监督服务中心服务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权利;
(四)依法依规、正当表达合理诉求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依照相关规定,自觉遵章守规,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
(二)依法依规、有序监督服务中心运行,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不捏造、歪曲事实;
(三)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四)积极参与、主动支持、配合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发扬和传承红色基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和传递正能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畅通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等诉求表达渠道;完善岗位管理,明确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承办机制。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服务中心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部门关于退役军人工作决策部署,履行服务退役军人的职责,支持全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全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开展业务工作,联系爱国拥军组织团体,了解服务对象需求,收集服务对象意见、建议,为服务对象提供援助和政策支持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规范中心党建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
(二)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完善工作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
(三)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强工作部署和业务指导,全力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
(四)整合多方资源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便捷、精准的综合服务。
(五)落实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常态化开展学习交流,提高培训质量,全面提升队伍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服务中心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形成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服务中心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服务中心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服务中心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十条 服务中心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服务中心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服务中心接受捐赠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接受捐赠、资助应有书面交接记录,并按规定做好资产登记入库等管理工作;
(三)使用捐赠、资助应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
第三十二条 服务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服务中心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服务中心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服务中心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服务中心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并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的;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服务中心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服务中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或本服务中心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经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门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3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