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优质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23〕3号)要求,拟定开展2023年江门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认定对象。本通知所称“江门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是指依据认定条件要求,经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评审推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认定,承担我市退役军人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适应性培训等教育培训(实训)任务完成较好的机构。
(二)认定条件。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法定办学资质的普通本科高校、职业(技工)院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开放大学、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等,可申报江门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认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培训能力。具备与所承担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场所(理论教学场地、实训教学基地)、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以及硬件设施。开设适合退役军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特色专业。至少实施过一个完整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周期。原则上每年对不少于90人次退役军人开展学历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适应性培训)。
2.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有专门负责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针对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建立规范的教育培训管理、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和各类安全事故。
3.师资队伍。具有满足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师生比不低于1:25;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占教育培训教师总数的40%以上,或“双师素质”教师占教育培训教师总数的40%以上,或高级职称教师占教育培训教师总数的20%以上。
4.培训效果。组织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职业资格考试等职业能力评价,考核鉴定合格率较高。与不少于5家大中型企业在退役军人人才培养、输送方面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达到100%,就业率达到90%以上。
(三)认定数量。江门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2023年认定单位数量不超过3家。如没有满足条件的单位,名额可空缺。
二、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请。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在2023年11月2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有关申报材料如下:
1.《江门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提供原件)。
2.自评报告(附件2,提供原件)。
3.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教育培训资质材料、教学场地所有权证、教师花名册、管理人员花名册、上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教育培训资料、教育培训效果评估资料等。
4.承诺书(附件3,提供原件)。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同时将盖章与可编辑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并上报。
(二)县(市、区)受理。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内容,无正当理由超过5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形成综合性意见后在2023年11月30日前统一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上报的不予受理。
(三)材料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照评审细则和其他评审要求(附件4),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单位名单(原则上不超过7家)。
(四)实地核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评审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按照评审细则和其他评审要求进行实地核查,形成实地核查报告和综合评价分数。
(五)认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结果,通过集体研究、征求意见等方式确定拟认定单位。对拟认定单位在市级媒体或部门信息平台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文公布。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退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审核、实地核查、公示等过程中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单位,自发现之日起4年内不予受理申报。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年报工作。被认定为江门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的,要在2023年12月16日前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当年度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情况报告,抄送所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加强监督抽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实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组织对江门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进行监督抽查。
(三)加强动态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江门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资格:
1.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
2.存在虚报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江门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资格的。
(四)取消资格处理。发现存在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情形的,取消申请单位认定。
(五)加强责任追究。对涉及违法违纪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落实奖励措施
被认定的单位,统一悬挂“江门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标牌。被认定为江门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同时列入市、县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目录,可优先承接本地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争创省级示范基地。
附件:1.江门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申报表.docx
4.江门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评审细则(试行).docx
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10月8日
(联系人:王国宇,联系电话:3233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