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烈士
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修订) 》的通知
江府办函〔2021〕96 号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修订) 》印发给你们,废止《江门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 》 ,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8 月 9 日
江门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修订)
第一条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5〕50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民函〔2015〕196号)要求,为规范我市烈士申报审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申请人申报烈士评定,死者死难情形属于《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或其他追认烈士情况的,按该条例第九条向相关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或单位)的书面申请。
(二)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描述和有关证明材料。牺牲人员如是被犯罪分子杀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犯罪分子的口供笔录、法院判决结果等材料。
(三)其他当事人或目击者证明材料。
(四)牺牲人员生前主要事迹。
(五)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收到材料的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开展受理调查、部门初审、联合审查等工作。联合审查后,形成评定烈士的联合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初核工作情况;
(二)广东省烈士申报审核表;
(三)县级调查小组调查报告;
(四)广东省申报烈士人员信息登记表;
(五)县(市(区))烈士申报联合审核票决情况表;
(六)申报人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第三条各市(区)人民政府对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首要责任,向上级政府申报评定烈士的,须经各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讨论,确实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各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江门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各市(区)人民政府在向上级申报评定烈士前,除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条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承办市本级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初核、复核工作,并组织开展联合审核。
(一)初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业务科室对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把关,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告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一次性补充完整相关材料;对申报程序、申报材料不规范,明显违反《烈士褒扬条例》等相关规定或未在限期内补充完整材料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书面说明理由,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将申报材料退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现场审核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申报对象死难情节是否符合评定规定情形进行全面、具体、科学分析;对情节复杂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管副局长召集市联审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共同开展现场复核,并经集体研究,提出初核意见。
(二)复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召开局务会议对初核意见进行集中讨论,详细听取初核情况汇报,认为初核工作程序合规、事实清楚、合法合规的,可将初核意见提交市联审小组。否则,应组织对初核工作进行进一步完善后再次召开局务会议讨论。
(三)联合审核。经复核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召开市联审小组会议,对初审意见进行联合审核,提出意见。
第六条市成立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联审小组),负责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的烈士评定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市联审小组由市政府联系退役军人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为固定成员。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并经市联审小组组长同意,可相应增加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市联审小组日常工作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承担。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个联络科(室)、一名联络工作人员,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各成员单位通过填写《江门市市级烈士评定联合审核票决表》进行票决,其中组长、副组长不参与投票。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市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否则,退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初核、复核的程序,将重核意见报市联审小组进行再次票决,如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市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仍未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市联审小组出具不同意意见。
第八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市联审小组最终审核意见,形成评定烈士的审查意见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提交以下材料(请示件一式八份):
(一)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评定烈士请示;
(二)市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现场审核报告(附件2)
(三)市烈士申报联合审核票决情况表(附件3)
(四)广东省烈士申报审核表(附件4)
(五)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
市府办公室承办科(室)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的审查意见和复核工作情况报告,对确实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在向省政府申报评定烈士前,除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市人民政府做好向社会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烈士褒扬条例》颁布实施前牺牲的人员,其烈士评定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烈士评定工作实行问责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死难情节证明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本制度,制订本级烈士申报联合审核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市烈士评定联合审核票决表
2.市级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现场审核报告
3.市烈士申报联合审核票决情况表
4.广东省烈士申报审核表
5.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