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江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于2013年9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单位核查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核查对象为江门市境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核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信息、登记注册、从业人员、收入支出等情况。
二、核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8月31日24时,核查时期为2013年1月1日至8月31日和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核查方法为调查人员按划定区域对区域内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入户核查。核查对象需提前准备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2012年和今年1-8月生产经营财务等报表资料。
四、所有核查对象应当依法接受核查、登记,真实准确填报核查表,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予以处罚。
五、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核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核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核查所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其他单位对核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六、请各核查对象积极配合核查。单位核查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请向江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0750-3272169 传真:0750-3272180
电子邮箱:jmtjjfgk@163.com
特此公告
江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