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江门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d-xs.com)和本机关政府网站(http://www.sd-xs.com/bmpd/jmstjj/index.html)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等。
(二)部门文件: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本机关年度工作计划等。
(四)工作动态:我局重要会议、活动,自身建设等政务工作动态;
(五)统计数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统计分析;统计月报、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等。
(六)其他: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 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公开网址为http://www.sd-xs.com/bmpd/jmstjj/index.html。
本机关还将采用政府公报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江门市统计局办公室)查阅。
●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查询方式
在江门市统计局网站(http://www.sd-xs.com/bmpd/jmstjj/index.html)提供以下方式:
1.目录导航式查询:点击目录中相应的信息目录类别,可查询相关目录内容;
2.全文检索:输入任意词汇,所有在信息全文中含有该词汇的条目都将自动显示,点击条目名称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3.数据查询:通过统计调查获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二)依申请公开
向江门市统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江门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下载本《指南》附件,复印有效。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1.信函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江门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电子邮箱(gd07@gd.stats.cn)。
3.当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江门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江门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当场提交。
4.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 申请要求
1.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2.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 申请处理
1.审查与登记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依据《条例》,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予登记。
2.答复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3.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费用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相关规定详见: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12/01/content_5566168.htm)。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江门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江门市胜利路121号
邮政编码:529000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0-3272027、3272981
传真:0750-3333470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江门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江门市胜利路121号 邮政编码: 529000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0-3272027、3272981
传 真:0750-3333470
电子信箱:gd07@gd.stats.cn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统计局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