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政策文解】《江门市城市容貌标准》解读文本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人居环境的美化和城市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已成为居民关注的重点。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江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城市容貌有了显著改善。
2017年修订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要求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城市容貌管理及维护需要规范的标准来保证,结合江门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发布《江门市城市容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文本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标准化工作导则
3.广东省标准化条例
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江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7.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二)应用文件
1.GB50449-2008城市容貌标准
2.GB51038-201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3.CJJ45-201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4.JGJ/T 163-2008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5.CJJ/T 174-2013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
6.CJJ 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三、编制原则
《标准》是在对江门市现状城市容貌管理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本着“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创新性”原则,以《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等现行国家标准为依据,整合江门市现有城市容貌相关管理条例,并结合江门市城市特点进行编制。
四、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五、主要内容
《标准》分为总则、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城市绿化、公共场所和设施、户外广告、招牌及标识、城市照明、环境卫生及水域、居住区、附则共十章,全文条款共六十四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标准》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总体要求等。
第二章为建(构)筑物,主要明确了商铺、屋顶露台、阳台、架空管线、附属设施、城市雕塑、无障碍设施等的城市容貌相关要求。
第三章为城市道路,主要明确了道路主、次干道、人行道、桥隧、涵洞、道路附属设施、车辆停放、道路施工的城市容貌相关要求。
第四章为城市绿化,主要明确了古木名树、绿地、行道树、立体绿化等的城市容貌相关要求。
第五章为公共场所和设施,主要明确了公共广场、公共设施、城市公园、户外摊点、公共厕所、候车亭的相关要求。
第六章为户外广告、招牌及标识,主要明确了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标识招牌、指示牌等的相关要求。
第七章为城市照明,主要明确了功能照明、景观照明及维护管养的相关要求。
第八章为环境卫生及水域,主要明确了清扫保洁、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要求及城市水域的相关要求。
第九章为居住区,主要明确了公共设施、油烟排放、噪音要求、家禽宠物饲养的相关要求。
第十章为附则,明确了《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六、实施时间
本《标准》自2022年3月1日实施,有效期五年。
咨询电话:0750-3835695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