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转发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31号,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我中心为加强政府储备土地的管理,规范动态巡查的工作规程行为,经过向兄弟城市取经,结合我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江门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巡查工作制度》,制度中明确了巡查方式、巡查内容、工作要求、处理办法、督查等一列系操作要求,有利于今后开展日常土地巡查工作,做到管护工作有依可遁,职责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