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进一步发挥广交会全方位对外开放平台作用,规范广交会展位安排程序,做到展位安排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广交会江门市分团一般性展位管理办法,将对申报第124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的企业进行评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评分的企业范围
已在广交会官方网站上提交第124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申报资料的我市企业,需参加评分。
二、申报方法
本次评分采取纸质申报的方式。请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属地商务主管部门。
三、参评要求
(一)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1.“124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分表”(见附件1)。请企业根据《广交会江门市分团一般性展位管理办法》(见附件2)中“展位评分及标准”进行自评,其中,评分表中“展区出口额”一栏暂时不用填写。
2.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商标证书复印件等(企业只需提交“计分部分”证书复印件即可,超过相应栏目总分值的其他证书不必再提交)。
3.第124届广交会参展承诺书(见附件4)
4.请各企业将以上资料装订成册(每个展区均需单独评分,并提供评分表及有别于其他展区的证明材料,如:不可重复计分的专利证书、名牌名标证书等),并于6月15日前一式三份交属地商务主管部门。
(二)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广交会江门市分团一般性展位管理办法》对辖区内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后的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于6月22日前,分别报送江门市商务局贸易发展科和第三方评审机构(另行通知)各一份。
四、注意事项
(一)评分表中“展区出口额”一栏将由市商务局统一填写并评分;每一大项的得分不可超过该项的最高分,超出最高分部分的凭证无需提交。
(二)6月16日后(含6月16日)不再受理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1. 江商务贸发2018056号附件1——124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分表.xls
2.江商务贸发2018056号附件2——广交会江门市分团一般性展位管理办法.doc
3.江商务贸发2018056号附件3——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doc
4.江商务贸发2018056号附件4——第124届广交会参展承诺书.doc
江门市商务局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