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省二手车流通行业得到迅速发展,对促进二手车流通、方便消费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的二手车行业经营场地和经营行为不规范,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二手车流通行业经营秩序。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 年第 2 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22 号)、《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2 年 1 月 25 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通过),和国家工商总局等 7 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 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编制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也是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迫切要求。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规划等相关部门,结合城市发展和城市商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竞争、活跃流通、方便交易的原则,合理规划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规模和数量,编制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请各地级市于 2012 年 3 月底前完成本地二手车流通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报我委备案后实施。我委将按各地报备的规划,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自本通知下发后至各地规划实施前,我委将暂停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
二、严格二手车流通行业准入门槛
二手车流通涉及高额动产转移、社会治安、交通安全、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按照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 号)要求,严格我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准入门槛。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所在地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2.市场开办主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有“市场管理”或“市场经营管理”的经营范围,持有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
3.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立车辆展示区、交易大厅、办公区域等。经营场地面积要求:一类城市,场地面积不少于 10000 平方米,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交易大厅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二类城市,场地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交易大厅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
4.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能为客户提供二手车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相关服务。
5.有 3 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具有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 明)。
6.有规范的市场监管制度。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所在地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
4.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配套设施,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并提供售后服务。
5.有 2 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具有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明)。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
3.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一般应具备检测汽车发动机性能、读取车辆故障信息、车辆密闭性零部件压力测试设备等必要的设施。
4.有 3 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具有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明)。
5.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四)二手车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中介类经营企业条件。
2.有固定经营摊位,必须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
3.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五)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完善申请和备案制度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
1.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3)企业在“ 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 (网址:http://qcscjss.mofcom.gov.cn)内完成“ 企业注册” ,打印的注册页;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复印件(如当地工商部门已取消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则提供工商部门相关文件);
(6)经营场地房产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明复印件;
(8)公司章程、规章制度;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备案程序:
(1)备案企业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企业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及加盖核对章,出具初审意见正式行文报我委备案。
(3)我委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行业协会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二)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公司)备案
1.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3)企业在“ 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 (网址:http://qcscjss.mofcom.gov.cn)内完成“ 企业注册” ,打印的注册页;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场地房产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明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备案程序:
(1)备案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县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市辖区、镇直接向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材料;
(2)地级以上市、县级(县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提交的材料,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及加盖核对章。符合条件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正式行文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县级(县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备案,并抄送省、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政府第 161 号令《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表》已将“ 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委托县级政府管理)。
(三)申办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1.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审批表;
(3)各股东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复印件;(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明等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经营场地房产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复印件;
(8)检测设备清单;
(9)公司章程、规章制度;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办理程序:
(1)申办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县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市辖区、镇直接向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材料;
(2)地级以上市、县级(县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齐申请资料、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及加盖核对章,出具初审意见后正式行文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县级(县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同时报送一份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3)我委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委托行业协会进行实地核查。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业经营行为(一)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行为
1.建立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要制定和完善市场管理和交易管理规则,建立车辆的索证索票制度,亮照、亮证经营,规范、监督场内交易活动,杜绝拼装、盗抢、走私等非法车辆流入市场,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为办理二手车交易、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结算、纳税等提供服务条件。要根据税务机关委托,依法代收代缴国家税收。要建立入场经营户的登记和经营信息统计档案。
2.优化交易市场环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不得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应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从事经纪活动,并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签订相关协议。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二)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经营行为
1.规范二手车经销企业经营行为。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的经营活动,销售的车辆应当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不得从事经纪、鉴定评估和为其他二手车交易提供服务场所、开票等经营服务活动。
2.规范二手车经纪机构经营行为。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买卖二手车时,必须双方签订合同,并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3.规范二手车拍卖企业经营行为。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在通过公开拍卖成交并收取款项后,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4.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经营行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 客观、真实、公正、公开和自愿” 原则,依法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并按照规定格式出具规范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不得从事经销、经纪等经营活动。
(三)规范二手车交易发票的使用监管
1.明确发票申领使用主体。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领和使用。
2.明确发票开具范围。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只能为在本市场内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交易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其他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只能为本企业销售和拍卖成交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经纪机构和直接交易的消费者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打击违规开具发票行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必须按照实际交易价款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建立业务台帐,按时间顺序登记交易车辆。对不按规定申领、使用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向国税部门通报,由国税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建立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每月 5 日前将上月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报送给省汽车流通协会,省汽车流通协会及时将汇总信息报送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协会根据统计信息,每个季度形成市场行情分析报告,并提供给会员和政府相关部门。
五、引入二手车流通行业的退出机制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与当地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擅自从事二手车经营或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要予以取缔和处罚。对经营场地已挪作他用或经营秩序混乱、交易行为失控、市场管理混乱、违规经营、不使用统一交易合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缔,要严厉查处二手车交易中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场外交易以及经营禁止上市交易车辆的行为,切实维护二手车流通良好的市场秩序。通知下发后,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