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疫情防控,现将工业生产、信息化管理等相关行业税费政策汇编如下:
一、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上述税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二、增值税、消费税方面
(一)增值税税率调整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0%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例如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1.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四)无偿捐赠相关优惠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征收增值税。
4. 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支持相关企业科研攻关相关政策
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2.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六)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三、所得税方面
(一)因生产疫情防控物资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二)企业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四)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六)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八)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九)对其他企业新购进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十)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十一)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十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财产和行为税方面
(一)房产税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规定,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规定, 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印花税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的规定,对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五、车辆购置税方面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六、出口退税方面
(一)符合相应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分别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或免税政策。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三)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四)符合条件的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七、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方面
(一)社会保险费
1.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2020年2月29日前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2.鼓励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按时申报缴纳社保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3.2020年2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2018年至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按2017年度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3.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工会经费
暂不向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