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培育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产业,促进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广东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方案》和《广东省电子商务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5)》的要求,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市商务局组织制定了《江门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管理办法》。
二、出台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江门市落实“六稳”政策措施清单(第五批)
三、扶持对象
依法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事登记或社会组织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
四、扶持范围
(一)建设电子商务示范项目。
对获国家、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分别给予基地运营单位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国家、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
每年奖励具备品牌培育、物流服务、电商培训等服务功能的园区不超过2个,每个奖励30万元。
(三)奖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以一址多照形式引进网上经营户落户。对以虚拟注册方式落户园区,并按规定纳入统计管理的经营户,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的任一连续12个月周期内,累计销售达到30万元、7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的经营户,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园区在一个申报周期内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奖励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对具备农村电子商务产品展示、创业孵化、品牌培育、物流配送功能的县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进行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2个,每个奖励50万元。
(五)补贴跨境电商通关物流费用。给予分拣清关中心的运营单位按比上年新增每票补贴物流费用0.5元补贴,单个分拣清关中心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六)择优给予培训活动运营单位培训场地、师资费用50%的补贴,单场补贴不超过2万元。每年补贴不超过12场。
(七)补贴电子商务企业和行业组织参加国家级电商展会。对以江门馆名义、特装形式参展,给予组织参展的运营单位实际投入场地费、特装费40%的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五、申报流程
(一)每年开展一次项目补贴申报,市商务局负责制订申报指南,每年11月在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由项目所在场馆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接受申报。
(二)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接受申报后,对项目进行真实性审核和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初审,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报送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团队进行项目评审,拟定补贴项目和补贴金额,按程序将扶持对象和扶持金额在江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报批后安排市级资金,市(区)级负责的资金由各市(区)安排;对公示异议的,由市商务局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
本办法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