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申请。申请人向区商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商务部门对申请材料加盖意见。
2、受理。申请人向市商务局提交材料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商务局作出审查决定。市商务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的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商务部门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的批复文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