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4〕30号),设立江门市商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关于调整江门市商务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江办发〔2019〕8号)、《中共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江门市商务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江机编〔2024〕20号)精神,我局主要职责有所调整。现主要职能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商务管理和口岸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商务和口岸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快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商贸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内外贸融合发展;优化商贸流通产业布局和结构。
二、牵头拟订规范市场发展、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体制改革,协调解决商贸流通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流通标准化;负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协调工作;监测分析市场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三、拟订会展、电子商务、商务发展等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指导和协调贸易促进体系建设,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商品贸易结构调整;组织、指导和监督商品交易会、展览会和博览会等活动;指导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门市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四、拟订流通业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优化产业布局、结构,促进产业发展;推进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依法对拍卖、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业等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相关工作;推动流通业品牌建设。
五、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商贸服务业(含批发、零售、家政、餐饮、住宿业等)管理、发展相关工作;指导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六、按管理权限负责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经营资格、资质的管理;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除粮食、棉花外)进出口计划以及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计划。
七、拟订优化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和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和国际品牌建设;协调促进高新技术和自主品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落实优化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等相关工作;监督协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指导对外投资工作;牵头拟订对外投资的政策措施、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外投资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负责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工作;拟订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的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监督和服务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指导和监督本市承担的对外援助相关工作。
十、指导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有关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章程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加工贸易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本市加工贸易进出口工作。
十一、负责有关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监管区等,下同)建设发展规划、计划的政策引导和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市自由贸易区战略;负责有关开发区情况汇总、评价工作;研究分析有关开发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拟订商务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全市性商务和口岸的重要外事活动;指导本系统外事和对外交流工作;负责江港、江澳及对台经贸工作;负责区域经贸合作、协作相关工作;推进海外经贸网络的建设与管理,承担境外非经济组织在本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口岸建设、协调、管理和对外开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口岸管理机构工作;参与协调口岸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十四、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综合协调本市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具体工作;依法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及其他贸易救济措施,指导协调对本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商务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