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完善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上下游区域协同发展,2019年3月15日,江门市正式发布《江门市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因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而使经济社会发展受到限制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偿。目前,江门是全省率先出台并实施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地级市。为指导和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的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我市首部实体法《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推动潭江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流域水生态系统不断改善。但潭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基础尚不牢固, 2018年潭江的牛湾断面水质虽然年均值达标,但未能每月稳定达标,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大。潭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与《条例》的要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还有差距。一是潭江干流水质有机污染较严重,工业、城镇生活污水及农业源污染未能有效控制。二是治理污染资金缺口较大。特别是流域中上游部分镇(街道)经济基础薄弱,财力紧张,导致部分重点治污项目进展缓慢、成效不够显著;三是流域生态保护区域不广、产业结构不合理、水质性缺水短板初现端倪,对潭江水质安全构成很大威胁;四是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给潭江水质保护带来更严峻挑战。因此,有必要在潭江流域探索建立“谁保护,谁受偿”、“谁改善、谁得益”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民生的协调发展。
同时,潭江流域具备建立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条件和基础。近年来,江门市委、市政府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大力构建“三区并进”区域发展新布局,为《办法》的出台提供了重要契机, 而实施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各方面条件都已成熟——江门市首部实体法《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提出建立健全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对补偿机制作了原则性、方向性规定;省内外地区在生态补偿工作方面提供了良好的参考示范。这些都为《办法》的制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办法》是如何制定出台的?
《办法》从2018年8月开始筹备到出台历时八个月,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起草,并联合原市林业和园林局、原市法制局调研省内城市生态补偿工作先进经验,充分考虑江门实际,并经过部门研究论证会议、社会征询、专家论证等程序,有效保障了《办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以潭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遵循统筹兼顾、治水为主、奖补结合、绩效考核四大原则,选取当前潭江水质保护中重要及污染治理中影响大、改善难度高的指标权重纳入核算,将各项指标按照合理权重相加后形成最终补偿金额。具体包括:一是断面水质达标情况(占比35%)。分为水质达标及水质改善两方面,包括潭江流域国控、省控、市控考核断面共20个,补偿资金分配给当年达到水质功能目标(或省明确的阶段性目标)和水质改善的断面。其中,牛湾断面按五倍权重计算,其余断面按一倍权重计算。二是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占比20%)。根据各市(区)补偿当年流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占补偿当年流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总面积比例进行分配。三是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比15%)。按各市(区)补偿当年流域内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占补偿当年流域内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总面积比例进行分配。四是养殖强度(占比10%)。以各市(区)流域内当年年均生猪存栏量(其他存栏畜禽折算成生猪)与流域内国土面积之比计算生猪养殖强度,此项指标为负相关,强度越大,可获得的补偿资金越少。五是饮用水功能水库水质达标情况(占比10%)。将潭江流域内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纳入补偿核算范围,每年纳入补偿范围的水库名单由市水利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确定;以单个水质达标水库总库容占流域内所有水质达标水库总库容比例进行分配,当年水库水质超标的不参与补偿资金分配。六是基本农田面积(占补偿资金10%)。按各市(区)流域内基本农田面积所占流域内基本农田总面积比例进行分配。
四、《办法》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为了加强各市、区推进潭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潭江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以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统筹用于基本财力保障,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重点用于潭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保护、林地管护、水库库区环境保护、水污染治理、基本农田管护、水生物资源养护和其它生态保护项目,以及对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补偿。但为了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对补偿资金实行单独核算、跟踪问效,并建立监督机制,由各市、区政府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市财政部门报告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同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补偿专项资金违规的各种情形以及对应处理、责任追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