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1月14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为衔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印发了《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5.《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
6.《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
7.《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三.主要内容
《细则》所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一)《细则》正文对我市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原则性规定。
1.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实施范围。
2.细化《省裁量权规定》所规定的权重累加模式和幅度罚款模式的计算规则。
3.规定7种从重处罚、7种从轻的情节及每种情节的计算系数。
4.规定2类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以及可以不予加处罚款的情形。
5.规定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降低处罚的适用规则。
6.规定当事人公开道歉降低处罚的适用规则。
7.规定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的适用规则。
8.对部分用语作了解释。
(二)《细则》附件1《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
对《省裁量权规定》未作规定以及江门市地方立法规定的部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省裁量权规定》的幅度罚款模式设置裁量标准,包括《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5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19种违法行为。
(三)《细则》附件2《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工作流程指引》。
对符合《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江环〔2021〕231号,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行为,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时适用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执法人员检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改正、现场复查、不予处罚或依法处罚等程序。
(四)《细则》附件3《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指引》。
对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降低处罚的适用及例外情形、具体适用标准、实施要求、程序以及相关文书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承认存在并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罚款标准指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计算得出的罚款金额)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的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四、文件适用的范围
《细则》适用于江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五、实施时间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咨询电话:0750-3502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