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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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门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政策解读文件
一、制定背景
当前,臭氧已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大力削减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是控制臭氧污染、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抓手之一。随着全市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全面淘汰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逐步淘汰,燃气锅炉的数量逐年增长,已成为我市氮氧化物的重要排放源。据统计,燃气锅炉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占工业源氮氧化物年排放量的比重,已由2016年不足5%上升至2020年约20%。
因此,为有效应对日益严峻的复合型大气污染,强化工业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有必要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从严控制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提升燃气锅炉污染防治水平,持续削减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
三、主要内容
《公告》共包含三部分内容,分别为执行范围、执行时间及内容、执行要求。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执行范围。
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为江门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按照新建燃气锅炉和现有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分步执行。
对于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对于现有燃气锅炉,考虑到蓬江区(环市街道、白沙街道、潮连街道、杜阮镇、棠下镇、荷塘镇)、江海区(江南街道、外海街道、礼乐街道)、新会区(会城街道、大泽镇)、鹤山市(沙坪街道、龙口镇、桃源镇、雅瑶镇)等15个镇(街道)为我市大气污染重点防控区域,且燃气锅炉提标改造需要预留时间。因此,上述15个镇(街道)范围内现有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其余镇(街道),以及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现有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时间为2024年1月1日。
(三)执行要求。
一是规定了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中,有关燃气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严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二是要求全市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按照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审批新建项目。
三是现有燃气锅炉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
(四)执行时间
《公告》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4日。
(咨询电话:0750-350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