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环办函〔2020〕68号
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等文件要求,进一步防范企业在拆除设施、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过程中污染土壤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主体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依据《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开展拆除过程中污染风险点识别、施工区划分和遗留设备、污染物的清理等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一般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将《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事先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活动结束后,应按照技术规定要求编制《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并妥善保存拆除过程中环境检测和污染物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监测报告和台账等资料,为后续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的属地监管工作
各市(区)分局要主动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做好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备案工作,并依职责对企业拆除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对企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开展拆除活动的,应当依法查处。
三、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企业责任主体意识
各市(区)分局要积极开展土壤环境宣传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强化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企业责任主体意识,加快构建企业主体、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努力营造保护土壤环境良好社会氛围。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
(联系人:凌慧,联系电话:0750-350207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