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2021〕11号
当事人:冯海源(为恩平市蓝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工作地址: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三区A5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恩平市蓝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分租给恩平市健群五金加工厂的生产车间中,3台隧道炉和1台前处理热水炉均以生物质成型颗粒为燃料,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0年12月建成投产。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份等,该单位提供的关于恩平市蓝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排污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环评资料节选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环保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等,恩平市健群五金加工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为恩平市蓝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于2021年6月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交陈述、申辩。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附件序号8-3类别1,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大写: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联系电话:0750-3502039)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8003,用途:环保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