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20】15号
当事人:广东聚盈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545398112
法定代表人:李良全
地址: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六区47号1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广东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4号车间无组织废气排放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东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J201010-06),你单位4号车间2#监测点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四次实测浓度分别为6.07 mg/ m3、15.2 mg/ m3、34.1 mg/ m3、47.3 mg/ m3,平均浓度为25.67 mg/ m3,超出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规定的无组织排放限值1.57倍。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广东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J201010-06)一份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4日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