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20】9号
当事人:鹤山市绿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94795214W
法定代表人:吴财福
地址:鹤山市址山镇云新工业开发区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广东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烧砖窑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东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J201026-01)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烧砖窑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为116 mg/m3,二氧化硫浓度平均值为309 mg/m3,分别超出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排放限值的2.87倍、0.03倍。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广东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J201026-01)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但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二氧化硫浓度平均值超出排放限值0.03倍,依据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你单位二氧化硫浓度平均值超标部分属于污染小的违法行为,可免予此部分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颗粒物浓度平均值超出排放限值2.87倍的违法行为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附件序号3-3类别3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2万元整(大写:贰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联系电话:0750-3502039)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8003,用途:环保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