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鹤山市绿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94795214W
法定代表人:吴财福
地址:鹤山市址山镇云新工业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广东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烧砖窑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东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J201026-01)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烧砖窑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为116 mg/m3,二氧化硫浓度平均值为309 mg/m3,分别超出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排放限值的2.87倍、0.03倍。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广东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J201026-01)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8日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