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20]9号
当事人:恩平富辉纺织企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49993622F
法定代表人:郭张苏珊
地址:恩平市牛江镇旧糖厂厂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广州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的废水排放情况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中苯胺类浓度为2.2mg/L,超出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中苯胺类排放限值的1.2倍。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广州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006274)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