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20]7号
当事人:恩平市翔鹰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6682074158
法定代表人:罗应耀
地址:恩平市横陂镇虾山村委会横陂综合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广东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公司的3条窖炉和3#喷雾塔排放口FQ-35的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折算浓度为34.2mg/m3,超过《广东省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160-2019)中表1规定颗粒物排放标准0.71倍。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广东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007425)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果复查时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的次日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联系电话:3502039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