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9】7号
当事人:开平裕进纺织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39852316Y
法人代表:林国波
地址:开平市长沙区金章大道12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9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40 mg/L,硫化物浓度最高为0.804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的排放标准。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号:EJ1905A114)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2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0001,用途:环保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联系电话:0750-35020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