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9】3号
当事人:广东省台山市凯明电镀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177393316
法人代表:许云化
地址:台山市水步镇中山工业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对2017年以来所产生的废油漆渣、废油漆桶、废化学品包装桶以及废电镀滤芯等危险废物进行申报登记。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江门市工业固体废物2017年申报登记及2018年管理计划申报表》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月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0001,用途:环保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我局地址: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联系电话:0750-35020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