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8】5号
当事人:江门高新华众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0742987609W
法人代表:廖霞荣
地址: 江门市科苑路20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对此我局依法于2017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送达了《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环罚字[2017]239号),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2017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没有履行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然继续违法生产。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文书及回执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3月1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应你单位的申请我局于2018年3月23日上午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明确,我局作出的处罚依据充分,你单位提出的相关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报请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关闭。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