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8】3号
当事人:江门市富茂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卓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37649416368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兴业路6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7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酸洗生产线的生产废水收集不彻底,部分酸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经酸洗生产线旁边的热水管渠排入雨水渠后排出外环境,监测报告显示,CODcr浓度为3.18×103mg/L,氨氮浓度为611 mg/L,总磷浓度为3.26 mg/L,总铬浓度为8.08 mg/L,均超过相关规定的排放标准。
综合上述,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和视频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月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市级非税资金归集户”,账号:440670239156241035009900001,用途:环保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我局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联系电话:0750-35020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2日